本辦法自2024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調整的,本文件可進行相應調整。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5日宿城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宿城區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宿區政發〔2015〕20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原《宿城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宿區政規發〔2018〕1號)同時廢止。
本政策有效期為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如遇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調整將作相應調整。
本文件有效期為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區激光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改局)負責解釋。(2018年11月6日后簽約落戶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區政府于2012年6月7日(發布)的《宿城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宿區政辦發〔2012〕101號)同時廢止。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