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區政規發〔2018〕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宿城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五屆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宿城區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宿城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質量強區戰略,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區各行業導入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推動我區經濟社會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和《宿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宿政規發〔2012〕11號)以及區委、區政府《關于實施“八大行動”推進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宿區發〔2018〕8號)、《宿城區鼓勵支持工業企業高質量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管理辦法》(宿區政發〔2018〕4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和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長質量獎是區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主要授予在我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經營管理模式、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在區內處于領先地位的組織。
第三條 區長質量獎的評審遵循自愿申請、科學評審、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向申報組織收取任何費用。區長質量獎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區財政年度預算。
第四條 區長質量獎按照產業類別分為制造業、服務業、農業三類,以制造業作為申報評審重點。
第五條 區長質量獎每年評審1次,原則上每年度獲獎組織不超過3家。當年申報組織達不到評審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或少額。根據需要,可以頒發區長質量獎提名獎,但不超過3個。
第六條 區政府對獲得區長質量獎和區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進行表彰。對首次獲得區長質量獎的組織給予1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同時優先推薦獲得區長質量獎的組織申報市長質量獎等質量管理獎項;對獲得區長質量提名獎的組織給予5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宿城區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區長質量獎評審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推動和引導相關單位建立實施卓越績效經營管理模式,宣傳、推廣獲獎單位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區長質量獎評審工作;
(三)組建宿城區區長質量獎評審專家庫和評審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制定評審專家工作守則,對評審專家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四)負責審定區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和評審工作程序;
(五)負責審定專家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并向社會公示;
(六)提請區政府批準表彰區長質量獎(含提名獎)獲獎組織;
(七)監督獲獎組織的質量管理行為。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區長質量獎評審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領導小組每年從專家庫中選聘評審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設立若干行業評審小組具體負責區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各評審小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由2-3名評審專家組成。
專家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區長質量獎的申請受理等日常工作。
第九條 專家庫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國家質檢、人事部門聯合頒發的質量工程師證書;
(三)接受過全面質量管理相關知識的系統培訓,掌握質量管理新知識和方法;
(四)具有5年以上質量管理、技術或專業方面的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
(五)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公正嚴明。
第十條 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和本行業申報區長質量獎的宣傳、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章 申報和評審
第十一條 區長質量獎評審標準按照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即時采用最新標準)執行,并借鑒和吸收國內外影響力較大的質量獎評定標準。
第十二條 區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總分為1000分,其中材料審查分占30%、現場審查分占70%,評審總得分6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獲獎提名資格。
第十三條 申報區長質量獎組織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宿城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并經營3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能源、安全生產等有關方針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范圍的應取得相應資質;
(三)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或其他國際通行管理體系認證,并有效運行;
(四)推廣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并取得顯著成效,近2年主要技術和質量等指標處于區內同行業領先地位;從事非贏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黨群組織健全;近2年無較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屬于組織自身責任而引起的質量異議、索賠和退貨,無國家或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無重大勞動保障失信記錄,無其他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第十四條 區長質量獎評審前,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有關媒體上公布當年申報工作安排。
第十五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根據自愿原則,按照評審標準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經領導小組、有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專家委員會秘書處。
第十六條 評審通知發布后,領導小組辦公室應適時召集組織部、政府辦、市場監管、經信、商務、發改、科技、農委、統計以及相關園區管委會,對照申報標準進行集中會商推薦。
對主導產品獲得市級以上名牌產品稱號(在有效期內)的農業和制造業組織,以及獲得市級以上名牌(在有效期內)的服務業組織予以優先推薦。
第十七條 專家委員會秘書處對申報組織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符合申報資格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不符合申報資格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組織,由評審小組按照評審標準對其申報資料進行書面評審,逐項進行打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據此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
第十九條 通過材料評審后確定的組織,由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現場評審時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派出2-3名觀察員,監督現場評審過程。
第二十條 專家委員會根據書面評審和現場評審情況,編寫評審工作報告,提出獲獎建議名單,并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專家委員會提交的評審工作報告,確定擬獲獎名單并通過宿城在線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應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獲獎組織,由領導小組提請區政府批準,由區政府進行表彰獎勵,頒發獎匾、獎金。
第二十一條 對公示期間反映擬獲獎組織的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調查核實,形成情況報告提交領導小組審定。對公示不合格的組織,取消其獲獎資格,不遞補獲獎組織。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承擔區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統稱評審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實事求是、講求效率、保守秘密。對違反紀律者,由領導小組取消其評審工作人員資格,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申報組織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不得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的申報組織,1年內不得申報。凡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區長質量獎稱號的,經查實后,由領導小組提請區政府取消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四條 獲得區長質量獎的組織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5年期滿后可自愿重新申報,經評審再次獲獎的組織不占用當年的獎項名額,不頒發獎金。
第二十五條 獲獎組織應當履行向社會推廣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不斷推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創造更具特色的質量經營管理新方案、新經驗,帶動全區質量整體水平提升。
第二十六條 獲獎組織可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稱號,并注明獲獎年度,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宿城區區長質量獎獲獎稱號。
第二十七條 獲獎組織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領導小組提請區政府撤銷其榮譽稱號,并予以公告,且2年內不得申報: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公共衛生等事故;
(二)產品質量不穩定,在國家、行業、地區產品或服務質量抽查中出現嚴重不合格現象;
(三)產品或服務質量水平明顯下降,用戶對其質量問題反映強烈;
(四)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區政府于2012年6月7日(發布)的《宿城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宿區政辦發〔2012〕101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