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區政辦發〔2016〕5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各有關部門:
現將《宿城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落實。
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9月5日
宿城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
護理補貼發放管理辦法
根據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健全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宿政辦發〔2016〕71號)精神要求,現就宿城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簡稱“兩項補貼”)發放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對象及標準
(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具有宿城區戶籍、持宿城區殘聯頒發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1.低保家庭內的1-2級重度殘疾人按低保標準35%發放生活補貼;
2.低保家庭內的非重度殘疾人按照低保標準25%發放生活補貼,同時取消原低保內重度殘疾人重殘補貼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對殘疾人的增發部分補貼。
2.低保家庭外無固定收入的智力、肢體、精神、盲視力1-2級的重度殘疾人按照當地低保標準100%發放生活補貼;
3.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2倍以內的一戶多殘、依老養殘特殊困難殘疾人按照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60%發放生活補貼,同時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難殘疾人生活救助金。
同時符合上述各項補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補貼。
(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具有宿城區戶籍、持宿城區殘聯頒發的1-2級重度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支出,長期照護是指因殘疾產生的特殊護理消費和照護服務支出持續6個月以上時間。
1.城市戶籍的重度殘疾人按120元/月·人發放。
2.農村戶籍的重度殘疾人按80元/月·人發放。
(三)同時符合上述“兩項補貼”申領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二、申領條件及審批程序
(一)申領條件
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需殘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民政辦提出申請,遞交以下資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沒有辦理身份證的,提交本人戶口本復印件1份);
2.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1份;
3.本人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同時提供區殘聯指定機構近6個月以內的評殘等級鑒定證明。
4.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按申請類別填寫的補貼審批表,同時申領殘疾人兩項補貼的,需同時填寫兩個審批表;
5.申請無固定收入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需提供鄉鎮(街道)社保部門和所轄村(居)民委員會聯合調查后出具的本人無固定經濟收入證明。
無固定收入重度殘疾人,是指本人一定程度喪失勞動能力且沒有固定收入,依靠父母或親屬供養及其他不穩定救助途徑維持其基本生活的殘疾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列入無固定收入殘疾人生活補貼的實施范圍:
(1)已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就業享有工薪待遇的;
(2)已在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有營業執照、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營業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收入的;
(3)已納入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全額享受低保金或重度殘疾人補助金的;
(4)已納入重度殘疾人專業機構托養的;
(5)其他經民政部門或殘聯認定有穩定收入且收入高于本區低保標準的。
(6)申請護理補貼困難殘疾人需提供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特殊護理消費和照護服務支出持續6個月以上的相關證明。
(二)審批程序
1.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以自愿申請為原則。由殘疾人或代理人每月10日前持《申請書》(附件4)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民政辦提出申請,按申請類別填寫《宿城區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補貼審批表》(附件1)、《宿城區一戶多殘、依老養殘家庭中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審批表》(附件2)或《宿城區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批表》(附件3)并提供上述材料。
殘疾人“兩項補貼”由監護人或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的,應當提供監護人或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代理人還應當提交《委托書》(附件5)。
對需要經濟狀況核對的殘疾人家庭,鄉鎮(街道)民政辦要嚴格按照《宿城區城鄉低保對象家庭收入核算辦法》進行經濟狀況核對。
2.受理。鄉鎮(街道)民政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殘疾信息等情況入戶核查,并在申請審批表上提出初審意見,張榜公示3日無異議后,形成審批匯總表報區殘聯進行審核。
3.審核。區殘聯自收到鄉鎮(街道)提交的“兩項補貼審批表”和“兩項補貼匯總表”后,在3個工作日內對殘疾等級和相關證明材料作出審核意見后報送同級民政部門審批。
4.審批。區民政部門自收到審核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入戶核查,并作出審批意見。
5.發放。區財政部門根據區民政部門提交的審批材料,于次月10日前將補貼資金通過金融機構存入殘疾人賬戶。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
6.復核。區民政部門、殘聯將采取殘疾人主動申報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實行殘疾人兩項補貼應補盡補、應退則退的動態管理。定期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補貼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等。
低保內的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由各鄉鎮(街道)民政辦直接填寫《宿城區低保家庭內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統計表》《宿城區低保家庭內非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統計表》(附件7、8)上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三、停止發放補貼的情形
(一)停止發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情形
1.本人無固定經濟收入的一級、二級殘疾人實現就業且有固定經濟收入的;
2.低保家庭內的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改善不再符合低保家庭認定條件的(符合無固定收入條件的一、二級重殘人員可申請無固定收入生活補貼);
3.殘疾人因醫學治療或康復訓練后殘疾程度減輕達不到殘疾標準的;
4.殘疾人死亡或戶口遷出本轄區的。
5.其他經民政部門或殘聯認定可停止發放的情形。
(二)停止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情形
1.殘疾人因醫學治療或康復訓練后殘疾程度減輕達不到一、二級重度殘疾標準的;
2.殘疾人死亡或戶口遷出本轄區的。
3.其他經民政部門或殘聯認定可停止發放的情形。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機制。區民政部門要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做好補貼資格審定、補貼發放、監督管理等工作,推進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與相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制度有機銜接。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及時足額安排補貼資金及工作經費,確保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順利實施。殘聯組織要發揮“代表、服務、管理”職能作用,及時掌握殘疾人需求,嚴格殘疾人證發放管理,協同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相關審核工作。
(二)做好制度銜接。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不重復享受。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或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三)加強政策宣傳。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學習培訓,全面掌握完善后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精神和內容。要充分考慮殘疾人獲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實際困難,廣泛利用各種媒介宣傳完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重要意義,采用靈活多樣形式進行宣傳解讀,確保殘疾人及其家屬知曉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內容,了解基本申領程序和要求。要利用各種服務平臺及窗口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解釋工作,協助殘疾人便捷辦理相關手續。
(四)強化監督管理。各鄉鎮(街道)要切實加強兩項補貼的監督管理工作,資金發放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殘疾人兩項補貼應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參照最低生活保障公示程序和內容進行公示,注意保護殘疾人隱私,不得公開與補貼審核無關的信息。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防止出現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民政部門要會同殘聯組織定期開展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績效評估,及時處理殘疾人及其他群眾的投訴建議,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要統籌建立統一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網絡信息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加強對基本信息的實時監測、比對、歸納分析和動態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