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道農村工作辦公室、財政和資產管理辦公室,各相關農機經銷企業:
為規范實施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根據《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農機〔2024〕19號),結合我區實際研究制定了《宿城區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宿城區農業農村局 宿城區財政局
2025年2月19日
宿城區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2024-2026年宿城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圍繞農業強區建設目標,突出重點,堅持改革創新、公平公正、優機優補、嚴懲違規,支持廣大農民群眾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的農業機械,為保障全區糧食安全、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一、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補貼范圍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在全區范圍內實施。
(二)補貼機具
1.常規機具
我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22大類47個小類123個品目,其中中央財政資金補貼范圍22大類47個小類120個品目,省級財政資金補貼范圍3大類3個小類3個品目(詳見附件1)。補貼機具品目優先保障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機收減損、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等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
全面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我區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具體方案另行通知。
常規機具必須是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
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購置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乘坐式插秧機、谷物烘干機、自走式噴桿噴霧機等各類大型和需安裝驗收申補機械,應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噴印“20XX年江蘇補貼農機具,宿遷市監督電話:0527-84338958”、宿城區監督電話:0527-80291516的監督標識(同一種機具噴印相同位置,可選用與背景對比強烈的紅、黃、白3種顏色,字體為正楷,字跡清晰)。
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
2.農機創新產品
包括專項鑒定產品和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其中,中央財政資金農機創新產品補貼,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有關要求實施;省級財政資金農機創新產品補貼,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研究確定。
二、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標準。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全省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每個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最高限額分別為60萬元和100萬元。
保持補貼額總體穩定,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測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組織調查并上報。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
三、資金使用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禁止以推廣補助等獎補名義違規實施農機累加補貼。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按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執行。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按中央財政補貼范圍實施,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統籌用于中央和省級補貼范圍實施。區財政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保證惠農補貼政策規范廉潔高效實施。
四、操作流程
我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鎮(街)受理、區級結算、直補到卡(戶)”。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鎮(街)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一)自主購機
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保留轉賬付款交易記錄,原則上購機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二)受理補貼申請
鎮(街)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帶有人臉識別等功能的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錄入補貼申請信息。引導購機者在錄入信息后,及時向鎮(街)農業農村部門提交包括轉賬付款記錄在內的補貼申請資料,非本轄區的購機者應提供在宿城轄區從事農業生產的相關證明(例如土地流轉承包合同等)材料。區級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調劑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但應及時告知購機者有關情況。
申請結算補貼資金時,購機者需提交的資料:
(1)身份證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為經有關部門登記和批準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2)購機發票;
(3)購機轉賬付款交易憑證;
(4)購機者“一卡通”銀行賬號;
(5)實行牌證管理機具提供行駛證復印件;
(6)購置需安裝驗收農機裝備的,還應提交安裝確認表。
(三)機具核驗
鼓勵各鎮(街)探索多種核驗方式,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將納入省信息化監測管理補貼機具完成規定作業面積或作業量作為核驗的前提條件(具體要求將按照省相關文件規定和工作部署執行),并探索打造農機管理干部、農機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有經驗有意愿的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和農機手參加的核驗隊伍,切實強化核驗工作人力資源保障。對高風險機具,應逐臺核驗;對安裝類(安裝確認表見附件2)、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以及我區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和補貼兌付;對成套設施裝備,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可組織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核驗。對單個購機者一次性購機5臺以上及一個年度內購機10臺以上的機具情況,要重點加強核驗。
(四)審驗公示信息
區、鎮(街)農業農村部門按照《宿城區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并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鼓勵各地開展電子簽名、遠程視頻核驗。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鎮(街)農業主管部門應于6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補資料審核、機具核驗等工作;區農業農村局在7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上報申請資金兌付機具的資料審核、匯總、報批等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各鎮(街)可在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購機者線下申請結算補貼資金的檔案由鎮(街)農業農村部門歸集整理,交區農業農村局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全流程線上辦理由區級保存,保存期為5年。
購機者在獲得補貼后需要退貨的,應當首先把補貼款退還財政部門后,再辦理退貨手續。退還的補貼資金由區財政局作廢原資金申請,納入當年補貼資金計劃,繼續使用。
(五)兌付補貼資金
區農業農村局在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區財政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區財政局于15個工作日內按照財政惠農一卡通管理要求,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注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區財政局因資金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會同區農業農村局做細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同時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難以完成兌付的,可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登記申請,在下一個年度優先予以兌付。
(六)組織抽查
區、鎮(街)農業農村部門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或由專業農機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加強對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的抽查,重點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進行查核并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警,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評估,涉嫌違規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按規定處理上報。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責任落實和協同配合。區、鎮(街)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強化工作約束機制,明確補貼工作各個環節的責任部門(人),落實措施,目標到崗,責任到人,確保“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干”。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深入落實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在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實施中,注重工作留痕,保證必要的辦公條件和組織管理工作經費,并邀請鎮(街)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二)強化技術支撐和服務能力。全面運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和手機APP等信息技術,提高政策實施信息化水平,動態分析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地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料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強化對申補機具的監管,對發現異常情形的機具進行抽查核驗,發現問題的及時調查處理,采取封閉措施,并將相關情況發送有關鑒定(認證)機構,區農業農村部門商財政部門后,暫停受理相關產品的補貼申請并加強管理。
(三)強化政策宣傳和信息公開。進一步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多種宣傳方式,通過補貼政策信息上門、指導服務上門等,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要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轄區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強化監督管理和違規查處。要認真執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江蘇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蘇農規〔2019〕9號)和《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制度》(蘇農機〔2021〕2號)等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對經應急管理部門或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且未整改到位的購機者(含烘干類機具、納入牌證監管未按時參加年度安全檢驗的機具),可憑認定證明暫停辦理其補貼手續。強化區農業農村局牽頭,其他部門參與的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機制,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有力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