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監督政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推進依法行政,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街道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辦事處信息,是指辦事處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或掌握的依本細則應公開發布的以紙質、膠卷、音像、磁帶、磁盤及其他電子存儲材料等載體反映的其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督、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職能情況的內容。
本細則所稱的政府機關,是指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部門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下同)。
第三條 本街道行政區域內的辦事處信息公開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是信息公開義務人,應當依照本細則履行公開和提供辦事處信息的義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信息公開權利人,依照本細則享有獲取辦事處信息的權利。
第五條 辦事處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辦事處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信息公開權利人行使獲得辦事處信息的權利,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他人隱私或其他社會公共利益。
任何公民、法人和組織不得非法阻撓或限制信息公開義務人公開辦事處信息的活動以及信息公開權利人依本細則行使獲取辦事處信息的權利。
第二章 辦事處信息公開的范圍
第七條 信息公開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辦事處信息:
(一)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文件;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辦事處信息。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據本規定,向政府機關申請公開本細則第七條規定以外的辦事處信息,屬信息公開義務人職責范圍的,信息公開義務人應當公開并提供便利。
第九條 信息公開義務人的下列內部信息,應實行機關內部公開:
(一)領導班子成員廉潔自律情況;
(二)內部財務收支情況及審計結果;
(三)公務員或其他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情況;
(四)其他應當內部公開的辦事處信息。
第十條 公開事項變更、撤銷或者終止的,信息公開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布并作出說明。
信息公開權利人對公開內容有異議的,要求信息公開義務人解釋、更正的,信息公開義務人應當及時予以解釋或者更正。
第十一條 下列辦事處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公開的其他辦事處信息。
(七)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項所列的辦事處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予公開的限制:
(一)信息公開權利人或者相關當事人同意公開的;
(二)公開的公共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開的。
本條第一款第(四)、(五)項所列的辦事處信息,如果公開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并且公開不會造成實質性損害的,信息公開義務人可以決定予以公開。
第三章 辦事處信息公開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本細則第八條向政府機關申請公開辦事處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掌握該信息的政府機關提出。
公民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單位、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系方式等;
(二)所需辦事處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提交時間。
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及聯系方式等;
(二)所需辦事處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提交時間。
辦事處可以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辦事處信息公開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辦事處向其提供下列辦事處信息,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權利人同意公開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辦事處信息的書面證明、向辦事處提交包括對所需辦事處信息的內容描述并簽名或者蓋章的申請:
(一)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但權利人或者相關當事人同意公開的;
(二)注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等方面與自身相關的辦事處信息的。
對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身相關信息的查詢、提供,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與自身相關的辦事處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不適時或者不相關的,有權要求有關辦事處及時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機關無權更改的,應當轉送有權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辦事處收到申請后,應當當場登記。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的外,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實質性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相應答復。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的,經上一級政府機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同意,可以將答復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主動公開的辦事處信息屬日常性工作的,應當定期公開;屬階段性工作的,應當逐階段公開;屬臨時性工作的,應當隨時公開。
對事關全局、涉及公眾切身利益及公眾普遍關心的重要事項,實行決策前公開、實施過程中動態公開和決策實施結果公開。
第十七條 對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政府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督與救濟
第十八條 辦事處信息公開義務人違反規定隱匿辦事處信息和提供虛假的辦事處信息,或者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并給信息公開權利人或第三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 信息公開權利人認為信息公開義務人不依規定履行辦事處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該義務人的上級機關或者同級監察機關投訴。接受投訴的機關應當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政府機關違反本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信息公開權利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