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區數撤登字〔2025〕14號
當事人:張愛生
身份證號:******
當事人張愛生申請撤銷在宿遷市龍河紡織器材廠法定代表人職務,當事人提出,上述主體的法定代表人系冒用張愛生身份信息取得登記。當事人提交了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經宿遷市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宿遷市龍河紡織器材廠于2011年7月12日被吊銷,目前該公司為吊銷后未注銷狀態。宿遷市龍河紡織器材廠不在登記的住所經營,張愛生對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相關情況不知情,不認識企業登記檔案中的涉及人員。2009年9月7日變更的委托代理人吳波表示當時是找代辦處理的,其也不認識張愛生。企業登記檔案中的涉及人員、龍河鎮政府工作人員都不認識張愛生。相關市場主體及其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內沒有提出異議。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向當事人送達《宿遷市宿城區數據局撤銷登記事項聽證告知書》(宿區數撤登聽告字〔2025〕13號),并在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政府網公告,告知該公司及當事人我局擬作出的撤銷登記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撤銷登記內容。公司及當事人在法定時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我局決定撤銷張愛生擔任宿遷市龍河紡織器材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持有異議,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宿遷市宿城區數據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