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城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權力清單 |
| 序號 |
權力類型 |
權力編碼 |
事項名稱 |
法律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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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給付 |
0500005000 |
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經濟補助金的給付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章 第六十條 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第三章第一節第十八條 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準,并適時調整。
第二節第二十九條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即可按當地標準享受經濟補助)。
【規范性文件】《江蘇省財政廳、民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省級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意見的通知>》(蘇民財﹝2014﹞44號、蘇財社﹝2014﹞121號)
第一條 (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所需經費由地方各級財政負擔。(二)省級財政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三)省級補助資金的分配與各地退役士兵人數占全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總數的比例、經濟發展程度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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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0500006000 |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生活費的給付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條 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以及屬于烈士子女和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退出現役,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六十一條 士官退出現役,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辦法安置。士官退出現役,服現役滿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第三十五條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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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0500007000 |
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的發放 |
【規范性文件】《關于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1〕110號)
【規范性文件】《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落實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辦發〔2011〕11號)
從2011年8月1日起,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周密制定實施方案,切實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經費,確保政策及時落實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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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0500008000 |
在鄉復員軍人定期生活補助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四十四條 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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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0500009000 |
退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舊傷復發死亡遺屬一次性撫恤金的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二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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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0500010000 |
退役殘疾軍人護理費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三十條第二款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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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0500011000 |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一次性撫恤金的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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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0500012000 |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生活補助金的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十六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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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0500013000 |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的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二十六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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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0500014000 |
參戰參試退役人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定量補助金給付 |
【規章】《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省政府令第96號)
第二十六條 對在農村的和在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給予定期定量生活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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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0500015000 |
烈士褒揚金的給付 |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
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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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0500016000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的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二條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依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規章】《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省政府令第96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按照本辦法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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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0500017000 |
領取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復員軍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殘疾軍人遺屬生活補助的給付 |
【規章】《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省政府令96號)
第二十七條 領取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復員軍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殘疾軍人死亡后,其配偶本人無固定收入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生活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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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0500018000 |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喪葬補助費的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十九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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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0500019000 |
退役的殘疾軍人病故喪葬補助費的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二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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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0500020000 |
領取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喪葬補助費的給付 |
【政府規章】《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省政府令96號)
第二十六條 領取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病故后,發給6個月定期定量生活補助作為喪葬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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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0500021000 |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大學生獎勵金的給付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三十三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政府規章】《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省政府令96號)
第十六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入伍前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優待金標準不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在西藏地區服役的,應當提高優待金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優待金的具體標準。高校在校生被批準入伍后,服義務兵役期間,其家庭由批準入伍地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發給優待金。高校在校生、畢業生被批準入伍后,服義務兵役期間,由批準入伍地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標準發給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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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0500022000 |
現役軍人一次性獎勵金的給付 |
【規章】《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省政府令96號)
第二十九條 入伍前戶籍在本省的現役軍人榮立三等功的,一次性獎勵不低于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20%,二等功的不低于40%,一等功以上的不低于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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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0500023000 |
烈士一次性撫慰金的發放 |
【規章】《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96號)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向烈士遺屬發放一次性撫慰金,標準按照烈士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倍計算。一次性撫慰金列入省財政預算,據實核撥。
一次性撫慰金參照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規定發給烈士遺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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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0500024000 |
部分烈士子女發放生活補助的發放 |
【規范性文件】《關于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2〕27號)
【規范性文件】《關于落實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政策的實施意見》(民辦發〔2012〕3號)
從2011年7月1日起,給部分烈士子女(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下同)發放定期生活補助。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周密制定實施方案,切實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經費,確保政策及時落實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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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0500025000 |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2號)
第三十四條 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民政部文件】民發〔2007〕101號《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民政廳文件】蘇民優〔2008〕30號《江蘇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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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34000 |
傷殘軍人撫恤待遇發放 |
【規章】《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0號)
第二十二條 傷殘人員從被批準殘疾等級評定后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標準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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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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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2 號) 第五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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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確認 |
0700087000 |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的認定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委令第602號)
第十五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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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0700088000 |
在鄉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的認定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四十二條 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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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0700090000 |
參試人員身份認定 |
【規范性文件】《關于做好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07〕100號、蘇民優〔2007〕27號)(不宜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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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其他權力 |
1000129000 |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計劃安排 |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 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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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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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分配軍轉干部安置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三條 軍官退出現役,國家采取轉業、復員、退休等辦法予以妥善安置。作復員安置的,按照有關規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關就業優惠政策。
【規范性文件】《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
【規范性文件】《關于改進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辦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12〕1號)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做好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發〔2016〕13號) |
部門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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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 |
【規范性文件】《民政部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總后勤部關于加強和改進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見》(民發﹝2005﹞135號)等有關文件。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2004〕2號)
《關于貫徹落實民發〔2005〕135號文件精神推進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見》(后司〔2011〕384號)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政聯〔2009〕4號) |
部門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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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11年修正)第五十七條:殘疾軍人、患慢性病的軍人退出現役后,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負責接收安置。
【規范性文件】《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第三條: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由軍隊軍務、干部、營房部門和地方政府優撫安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
部門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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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現役軍人、人民警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其他因戰因公致殘人員的傷殘評定(初審) |
【部門規章】《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0號)第五條 申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評定殘疾等級,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查評定殘疾等級申請后出具書面意見,連同本人檔案材料、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報送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
第七條第一款、第三款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核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簽發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補充材料。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對申請人擬定殘疾等級,在《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印章,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于收到醫療衛生專家小組簽署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一并報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第八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報送的材料審查后,在《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
對符合條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屬于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人員,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屬于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復印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 |
部門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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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證的換發、補發(初審) |
【部門規章】《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0號)第十四條 傷殘證件有效期滿或者損毀、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換發證件、補發證件。傷殘證件遺失的須本人登報聲明作廢。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填寫《傷殘人員換證補證報批表》,連同照片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各級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機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需要辦理的事項”。 |
部門增加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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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評定(初審) |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601號)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烈士褒揚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烈士褒揚工作;第九條:屬于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并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評定。評為烈士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屬于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并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送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評定。 |
部門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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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審核備案 |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601號)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為紀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場所。
第二十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的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紀念設施,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烈士紀念設施實行分級保護。分級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規定。
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地方各級烈士紀念設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并劃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
【部門規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7號)第七條 確定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由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確定地方各級烈士紀念設施,由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
部門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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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31000 |
對判刑停止撫恤傷殘人員恢復撫恤待遇審查 |
【規章】《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4號)
第二十七條 中止撫恤的傷殘人員在刑滿釋放并恢復政治權利或者取消通緝后,經本人申請,并經民政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從第二個月起恢復撫恤,原停發的撫恤金不予補發。辦理恢復撫恤手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請、戶口簿、司法部門的相關證明。需要重新辦證的,按照證件丟失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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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0201308000 |
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處罰 |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第五十條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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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0201309000 |
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處罰 |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第五十條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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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310000 |
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處罰 |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第五十條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三)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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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303000 |
對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處罰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令第602號)
第四十八條 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恤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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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304000 |
對優撫對象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處罰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令第602號)
第四十九條 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
(三)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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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冒領、騙取烈士褒揚金或者撫恤金的處罰 |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第三十六條:冒領烈士褒揚金、撫恤金,出具假證明或者偽造證件、印章騙取烈士褒揚金或者撫恤金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責令退回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部門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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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英雄烈士保護法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侵占、破壞、污損的紀念設施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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