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宿城區水利局信息公開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宿城區2020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局機關各科室及直屬各單位。
第三條 信息公開是指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依照本制度,向社會公開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管理服務措施和有關事項,向單位干部職工公開內部管理制度和有關事項,落實民主知情權、民主參與權、民主監督權的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四條 信息公開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不得違反黨和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和紀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五條 為加強對水利政務公開工作的領導,區水利局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區水利局政務公開工作,研究決定區水利局政務公開工作重大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具體承擔水利政務公開日常工作。
第六條 主動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公開下列事項:
(一)機構設置及職責公開情況;
(二)辦事程序、時限、結果;
(三)水行政許可事項、程序、依據及要求;
(四)水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據及標準;
(五)水行政執法依據、內容、權限及水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
(六)涉水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規程、規范性文件;
(七)水情、雨情、汛情、旱情;
(八)水價管理方面的內容;
(九)水資源管理方面的內容;
(十)移民安置有關政策、辦理結果;
(十一)其它應對社會公開的事項。
第七條 應向局全體干部職工公開以下內容:
(一)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實施獎懲情況,勞動工資政策、職工培訓情況;
(二)局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重要工程項目審批、招投標、建設進度情況;
(四)水利資金管理情況、專項經費使用情況;
(五)局機關固定資產的處置情況;
(六)局機關干部關心的熱點問題;
(七)領導班子廉潔自律情況;
(八)其他應對機關工作人員公開的事項。
第八條 應主動對行政相對人公開下列事項:
(一)水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結果;
(二)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結果;
(三)水行政執法的結果:行政執行、行政復議、行政處罰;
(四)行政相對人申請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需要公開的信息要采取相應的形式予以公開。
(一)對單位內部公開的內容,可采用文件、會議、公告欄以及內網辦公系統等形式進行。
(二)通過報刊、廣播、數字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公開。
(三)對社會公開及行政相對人公開的內容,可通過公示,新聞媒體、區政府門戶網站等形式進行。
(四)通過局展示報、電子屏幕對外公開。
第十條 公開的時間要與公開的內容相適應。日常性工作內容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內容逐段公開,臨時性工作內容及時公開。
第十一條 信息公開工作職責分四個方面,即綜合協調工作、公開信息內容的提供工作、信息公開的具體發布工作及信息公開的監督工作。
(一)信息公開的綜合協調工作,由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二)公開信息內容的提供工作,由信息公開內容所涉及的科室、直屬單位負責。
(三)信息公開的具體發布工作,由相關科室、直屬單位負責。
(四)信息公開的監督工作,由局督查室負責。
第十二條 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要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加強領導,統籌安排,精心組織,注重實效,嚴格獎懲,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確保局政務公開工作順利持久地進行。
第十三條 信息公開工作實行審簽制度。各科室、直屬單位應將信息公開的內容交科室或直屬單位領導審核,局保密人員審查,經分管領導或主管領導簽發,并負責交由局信息公開管理員發布。
第十四條 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五條 信息公開監督與管理,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每半年和年終分別通報信息公開工作的情況,并列入我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范圍,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要認真履行政務公開義務,出現不履行義務,不及時提供、更新內容;隱瞞或不提供公開內容;違規收費;損壞公眾合法權益等造成影響的,由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處理。按程序指令相關部門做出答復,挽回影響,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相關部門及具體行為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此項制度由區水利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