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做好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提供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更全面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列入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三條:凡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應當遵循及時、完整、準確的原則。
第四條: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提供本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事宜。
第五條:發文或擬寫工作報告等日常工作中,涉及到政府信息主動公開部分的,由業務科室負責人擬出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核和局主要領導審批后予以主動公開。
第六條: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多個行政機關聯合生成的,由編制文號或主要編制的行政機關負責提供。
第七條:在公開政府信息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八條: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界定是否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
(二)屬于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范圍的,由相應保密機構進行保密審查,經審查屬于保密的不公開;
(三)不屬于保密范圍的,確定其是否需要經過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見的,經過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四)同意公開的,確定是否需要與其他部門進行協調,要協調的,經協調確定后以恰當形式予以公開;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需批準后才能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