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權力類型 | 權力編碼 | 事項名稱 | 法律依據 | 備注 |
| 1 | 行政獎勵 | 0600125000 | 對統計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檢舉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八條 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統計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對檢舉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453號)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各部門、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照國家或者企業事業組織的規定,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統計人員或者集體,定期評比,給予獎勵: (七)揭發、檢舉統計違法行為有功的。獎勵分為:通令嘉獎、記功、記大功、晉級、升職、授予榮譽稱號,并可以發給獎品、獎金。獎金按照國家或者企業事業組織的規定在有關經費中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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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0600126000 | 對經濟普查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法規】《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15號) 第三十四條 對在經濟普查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由各級經濟普查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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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0600127000 | 對經濟普查違法行為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法規】《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15號) 第三十七條 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對經濟普查中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督,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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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0600128000 | 對農業普查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法規】《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73號) 第三十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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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0600129000 | 對農業普查違法行為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法規】《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73號) 第四十一條 普查辦公室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各界對農業普查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督,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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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0600130000 | 對人口普查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法規】《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76號) 第十條 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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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0600131000 | 對統計工作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453號)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各部門、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照國家或者企業事業組織的規定,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統計人員或者集體,定期評比,給予獎勵: (一)在改革和完善統計制度、統計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 (二)在完成規定的統計調查任務,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方面,有所創新,取得重要成績的; (四)在運用和推廣現代信息技術方面,取得顯著效果的; (五)在改進統計教育和統計專業培訓,進行統計科學研究,提高統計科學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 (六)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七)揭發、檢舉統計違法行為有功的。獎勵分為:通令嘉獎、記功、記大功、晉級、升職、授予榮譽稱號,并可以發給獎品、獎金。獎金按照國家或者企業事業組織的規定在有關經費中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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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確認 | 0700192000 |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代理政府統計調查活動的委托合同備案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統計條例》 第二十九條 政府統計調查對象可以通過簽訂合同,委托民間統計調查組織代理統計調查活動。委托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由委托方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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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處罰 | 0205477000 | 對統計調查對象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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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0205478000 | 對統計調查對象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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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0205479000 | 對政府統計調查對象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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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0205480000 | 對政府統計調查對象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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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0205481000 | 對統計調查對象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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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0205482000 | 對統計調查對象遲報統計資料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四十二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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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0205483000 | 對作為統計調查對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四十二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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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0205484000 | 對企業組織或者個體經營戶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15號) 第三十六條 經濟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的; 企業事業組織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個體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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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0205485000 | 對企業組織或者個體經營戶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15號) 第三十六條 經濟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 企業事業組織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個體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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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0205486000 | 對企業組織或者個體經營戶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15號) 第三十六條 經濟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三)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 企業事業組織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個體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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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0205487000 | 對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農業生產經營戶拒絕或者妨礙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73號) 第三十九條 農業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拒絕或者妨礙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農業生產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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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0205488000 | 對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農業生產經營戶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農業普查資料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73號) 第三十九條 農業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農業普查資料的;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農業生產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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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0205489000 | 對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農業生產經營戶未按時提供與農業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73號) 第三十九條 農業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三)未按時提供與農業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農業生產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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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0205490000 | 對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農業生產經營戶拒絕、推諉和阻撓依法進行的農業普查執法檢查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73號) 第三十九條 農業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四)拒絕、推諉和阻撓依法進行的農業普查執法檢查的;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農業生產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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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0205491000 | 對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農業生產經營戶在接受農業普查執法檢查時,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普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73號) 第三十九條 農業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五)在接受農業普查執法檢查時,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普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的。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農業生產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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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0205492000 | 對單位和個體經營戶遲報、虛報、瞞報或者拒報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08號) 第三十九條 污染源普查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通報有關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遲報、虛報、瞞報或者拒報污染源普查數據的; 單位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經營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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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0205493000 | 對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推諉、拒絕或者阻撓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08號) 第三十九條 污染源普查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通報有關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推諉、拒絕或者阻撓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 單位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經營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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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0205494000 | 對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材料消耗記錄、生產記錄、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記錄、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以及其他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有關的原始資料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08號) 第三十九條 污染源普查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通報有關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材料消耗記錄、生產記錄、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記錄、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以及其他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有關的原始資料的。 單位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經營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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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0205495000 | 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統計資料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統計條例》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政府統計調查對象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的,由政府統計機構責令補正,給予警告;拒不補正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應當告知政府統計調查對象在規定期限內補正: (一)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方式報送統計資料的; (二)以紙介質方式報送統計調查表,沒有填表人、統計調查對象單位負責人簽字,或者未加蓋單位公章的; (三)以數據電文方式報送統計資料,沒有電子簽名等身份識別標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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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0205496000 | 對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超出委托權限或者范圍實施統計調查活動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統計條例》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超出委托權限或者范圍實施統計調查活動的,由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第二款:民間統計調查組織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和范圍內實施統計調查。未經委托,民間統計調查組織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名義實施統計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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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0205497000 | 對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強迫調查對象接受調查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統計條例》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統計機構責令停止調查,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強迫調查對象接受調查的;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冒用政府統計調查的名義組織實施調查,情節嚴重的,由政府統計機構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開展民間統計調查活動時,應當向調查對象表明身份,告知調查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調查對象接受調查,不得冒用政府統計調查的名義組織實施調查,不得欺騙、蒙蔽調查對象。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對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調查對象身份的信息和數據應當予以保密,未經調查對象同意,不得對外提供、泄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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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0205498000 | 對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冒用政府統計調查的名義組織實施調查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統計條例》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統計機構責令停止調查,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冒用政府統計調查的名義組織實施調查的;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冒用政府統計調查的名義組織實施調查,情節嚴重的,由政府統計機構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開展民間統計調查活動時,應當向調查對象表明身份,告知調查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調查對象接受調查,不得冒用政府統計調查的名義組織實施調查,不得欺騙、蒙蔽調查對象。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對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調查對象身份的信息和數據應當予以保密,未經調查對象同意,不得對外提供、泄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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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0205499000 | 對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欺騙、蒙蔽調查對象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統計條例》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統計機構責令停止調查,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欺騙、蒙蔽調查對象的;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冒用政府統計調查的名義組織實施調查,情節嚴重的,由政府統計機構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開展民間統計調查活動時,應當向調查對象表明身份,告知調查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調查對象接受調查,不得冒用政府統計調查的名義組織實施調查,不得欺騙、蒙蔽調查對象。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對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調查對象身份的信息和數據應當予以保密,未經調查對象同意,不得對外提供、泄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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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0205500000 | 對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未經調查對象同意,對外提供、泄露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調查對象身份的信息和數據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統計條例》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統計機構責令停止調查,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調查對象同意,對外提供、泄露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調查對象身份的信息和數據的。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冒用政府統計調查的名義組織實施調查,情節嚴重的,由政府統計機構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開展民間統計調查活動時,應當向調查對象表明身份,告知調查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調查對象接受調查,不得冒用政府統計調查的名義組織實施調查,不得欺騙、蒙蔽調查對象。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對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調查對象身份的信息和數據應當予以保密,未經調查對象同意,不得對外提供、泄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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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0205501000 | 對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發布偽造、篡改的民間統計調查資料,發布時不按照要求說明相關內容,或者不注明資料來源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統計條例》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統計機構責令停止發布、公開更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發布偽造、篡改的民間統計調查資料,發布時不按照要求說明相關內容,或者不注明資料來源的; (二)新聞媒體和其他單位、組織對外發布信息引用民間統計調查資料未注明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名稱,或者偽造、篡改民間統計調查資料的。 第二十四條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發布民間統計調查資料應當客觀真實,不得偽造、篡改,同時應當說明調查目的以及主要統計指標含義、調查范圍、調查方法、計算方法、調查樣本量等內容;引用其他組織、個人或者機構資料的,應當注明資料來源。 新聞媒體和其他單位、組織對外發布信息引用民間統計調查資料的,應當準確引用,并注明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名稱,不得偽造、篡改民間統計調查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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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0205502000 | 對新聞媒體和其他單位、組織對外發布信息引用民間統計調查資料未注明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名稱,或者偽造、篡改民間統計調查資料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統計條例》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統計機構責令停止發布、公開更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發布偽造、篡改的民間統計調查資料,發布時不按照要求說明相關內容,或者不注明資料來源的; (二)新聞媒體和其他單位、組織對外發布信息引用民間統計調查資料未注明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名稱,或者偽造、篡改民間統計調查資料的。 第二十四條 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發布民間統計調查資料應當客觀真實,不得偽造、篡改,同時應當說明調查目的以及主要統計指標含義、調查范圍、調查方法、計算方法、調查樣本量等內容;引用其他組織、個人或者機構資料的,應當注明資料來源。 新聞媒體和其他單位、組織對外發布信息引用民間統計調查資料的,應當準確引用,并注明民間統計調查組織者名稱,不得偽造、篡改民間統計調查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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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0205503000 | 對偽造、變造或者冒用統計調查證的處罰 | 【規章】《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統計局令第11號)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冒用統計調查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非經營活動中發生前款違法行為的,還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發生前款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還可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還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提請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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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強制 | 0300270000 | 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 (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三)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四)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 (五)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六)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