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城區商務局權力清單 | ||||||
| 序號 | 權力類型 | 權力編碼 | 事項名稱 | 法律依據 | 備注 | |
| 1 | 其他權力 | 1000343000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的備案 | 【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第9號)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單用途卡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 (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售卡企業由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備案機關統一備案。 【規范性文件】《省商務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商規〔2012〕4號) 第四條 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 (一)跨省轄市以外區域其母公司在我省注冊的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江蘇省商務廳備案; (二)非跨省轄市區域的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和規模發卡企業向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市內其它發卡企業向工商登記注冊地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縣(市)內規模發卡企業和其他發卡企業向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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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確認 | 000721003000 | 牽頭組織對外資研發中心采購設備免、退稅資格進行審核認定(縣級行使內容:開展免退稅資格初審) | 【規范性文件】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 【規范性文件】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 【規范性文件】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1號) |
行使層級和法律依據調整調整(蘇編辦發《2022》5號) | |
| 1 | 行政處罰 | 0203274000 | 對未按照規定在30日內辦理備案的發卡企業的處罰 | 【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第9號) 第七條 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 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 ( 一) 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 二) 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 三) 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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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0203275000 | 對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信息公示、信息保管、限額、期限、退卡、退款、資金管理等方面義務的處罰 | 【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第9號) 第十四條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并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并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單用途卡章程和購卡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單用途卡的名稱、種類和功能; (二) 單用途卡購買、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記名卡還應包括掛失、轉讓方式; (三) 收費項目和標準; (四)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五) 糾紛處理原則和違約責任; (六)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個人或單位購買(含充值,下同)記名卡的,或一次性購買1 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身份證件、港澳臺居民通行證、護照等。單位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第十六條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保存購卡人的登記信息5 年以上。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對購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條 單位一次性購買單用途卡金額達5000 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 萬元(含)以上的,以及單位或個人采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應通過銀行轉賬,不得使用現金,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第十八條 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單張單用途卡充值后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九條 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 年。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第二十條 使用單用途卡購買商品后需要退貨的,發卡企業或受理企業應將資金退至原卡。原單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貨后卡內資金余額超過單用途卡限額的,應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發卡企業的同類單用途卡內。退貨金額不足100 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第二十一條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辦理退卡時,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退卡卡號、金額等信息。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將資金退至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賬戶內,并留存銀行賬戶信息。卡內資金余額不足100 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第二十二條 發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并在終止兌付日前至少30 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二十四條 發卡企業應對預收資金進行嚴格管理。預收資金只能用于發卡企業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及借貸。 第二十五條 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0% ;主營業務為居民服務業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2 倍。集團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本集團營業收入的30%。本辦法所稱預收資金是指發卡企業通過發行單用途卡所預收的資金總額,預收資金余額是指預收資金扣減已兌付商品或服務價款后的余額。 第二十六條 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實行資金存管制度。規模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20% ;集團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30% ;品牌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40%。 第二十七條 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確定一個商業銀行賬戶作為資金存管賬戶,并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資金存管協議應規定存管銀行對發卡企業資金存管比例進行監督,對超額調用存管資金的指令予以拒絕,并按照備案機關要求提供發卡企業資金存繳情況。 第三十一條 規模發卡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5 個工作日內,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20 個工作日內登錄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填報上一季度單用途卡業務情況。其他發卡企業應于每年1 月31 日前填報《發卡企業單用途卡業務報告表》(格式見附件3)。發卡企業填報的信息應當準確、真實、完整,不得故意隱瞞或虛報。 第三十七條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疏于管理,其隸屬的售卡企業12 個月內3 次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備案機關可以對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處以3 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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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0203277000 | 對零售商向供應商違規收費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 【規章】《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7號) 第二十一條 各地商務、價格、稅務、工商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行為實行動態監測,進行風險預警,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上述部門舉報,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三條 零售商或者供應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 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 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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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0203278000 | 對零售商違規促銷行為的處罰 | 【規章】《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8號) 第二十一條 各地商務、價格、稅務、工商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行為實行動態監測,進行風險預警,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上述部門舉報,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三條 零售商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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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0203279000 | 對市場經營者未履行提供交易場所、設施、服務,建立健全并合理公示業務規則與規章制度, 制定應急預案,加強資金監管,完善信息發布制度,保證信息完整安全等方面義務或者違法侵占挪用資金、發布虛假信息、篡改、銷毀相關信息資料等行為的處罰 | 【規章】《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令第3號) 第十一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按照本規定確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對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結算、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業務規則與各項規章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公開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變更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應當在合理時間內提前公示。 第十三條 商品現貨市場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市場風險。 第十四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采取合同約束、系統控制、強化內部管理等措施,加強資金管理力度。市場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資金。 第十七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商品信息發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產地等相關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不得發布虛假信息。 第十八條 采用現代信息化技術開展交易活動的,市場經營者應當實時記錄商品倉儲、交易、交收、結算、支付等相關信息,采取措施保證相關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5 年以上。 第十九條 市場經營者不得擅自篡改、銷毀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現貨市場的行業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時報送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據職責負責轄區內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涉及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負責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認定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經營信息與資料。 第二十三條 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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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0203290000 | 對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處罰 | 【規章】《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1號) 第七條 經營者收購舊電器電子產品時應當對收購產品進行登記。登記信息應包括舊電器電子產品的品名、商標、型號、出售人原始購買憑證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第八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舊電器電子產品檔案資料。檔案資料應當包括產品的收購登記信息,質量性能狀況、主要部件的維修、翻新情況和后配件的商標、生產者信息等情況。 第十五條 舊電器電子產品市場應當建立舊電器電子經營者檔案,如實記錄市場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2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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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0203301000 | 對生活必需品銷售和儲運單位及其人員違反法定義務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 【規章】《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4號) 第十九條 大型批發、零售企業等有關單位發現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1 小時內向發生地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場異常波動信息,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漏報。 第三十條 根據市場異常波動應急處置的需要,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有權統一緊急征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對組織企業調運投放物資產生的相關費用,以及緊急調集、征用的物資和進口商品企業的損失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生活必需品銷售和儲運單位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情節,依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警告;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市場異常波動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漏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監測資料的; (三)購進、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組織貨源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五)拒絕服從商務主管部門調遣的; (六)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現場調查、資料收集及監督檢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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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0203302000 | 對家庭服務機構違反信息公開義務的處罰 | 【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第11號) 第九條 家庭服務機構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有關證照,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 第三十二條 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5000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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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0203303000 | 對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建立工作檔案、跟蹤管理制度及對消費者和家庭服務員之間投訴予以處理的處罰 | 【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第11號) 第十條 家庭服務機構須建立家庭服務員工作檔案,接受并協調消費者和家庭服務員投訴,建立家庭服務員服務質量跟蹤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檔案、跟蹤管理制度,對消費者和家庭服務員之間的投訴不予妥善處理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2 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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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0203304000 | 對家庭服務機構未履行信息報送義務的處罰 | 【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第11號) 第十一條 家庭服務機構應按照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要求及時準確地提供經營檔案信息。 第二十六條 商務部建立家庭服務業信息報送系統。家庭服務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報送經營情況信息,具體報送內容由商務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1 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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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0203305000 | 對家庭服務機構違法開展經營活動的處罰 | 【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第11號) 第十二條 家庭服務機構在家庭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低于成本價格或抬高價格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二)不按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 (三)唆使家庭服務員哄抬價格或有意違約騙取服務費用; (四)發布虛假廣告或隱瞞真實信息誤導消費者; (五)利用家庭服務之便強行向消費者推銷商品; (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務員工資或收取高額管理費,以及其他損害家庭服務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七)扣押家庭服務員身份、學歷、資格證明等證件原件;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家庭服務機構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屬于商務主管部門職責的,可處3 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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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0203306000 | 對家庭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訂立家庭服務合同或拒絕家庭服務員獲取家庭服務合同行為的處罰 | 【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第11號)
第十三條 從事家庭服務活動,家庭服務機構或家庭服務員應當與消費者以書面形式簽訂家庭服務合同。 第十四條 家庭服務合同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家庭服務機構的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系方式和家庭服務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健康狀況、技能培訓情況、聯系方式等信息;消費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服務地點、內容、方式和期限等;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形式; (四)各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十五條 家庭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告知涉及家庭服務員利益的服務合同內容,應允許家庭服務員查閱、復印家庭服務合同,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訂立家庭服務合同的,拒絕家庭服務員獲取家庭服務合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3 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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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0203307000 | 對餐飲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的處罰 | 【規章】《餐飲業經營管 理辦法(試行)》(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號) 第二十一條 商務、價格等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餐飲業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于餐飲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及規章有規定的,商務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 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 萬元以下罰款;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商務、價格等主管部門應當自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但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內容依法不予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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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0203308000 | 對美容美發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的處罰 | 【規章】《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第19號) 第十八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于違反本辦法的美容美發經營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告。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處罰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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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0203309000 | 對洗染業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的處罰 | 【規章】《洗染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5號)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商務、工商、環保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職能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 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 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 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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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0203310000 | 對家電維修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的處罰 | 【規章】《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7號) 第十四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于違反本辦法的家電維修經營者可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會公告;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節嚴重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處罰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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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0206422000 | 對經銷商沒有在經營 | 【規章】《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 第十條 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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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0206423000 | 對經銷商沒有在經營 | 【規章】《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 第十一條 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務政策,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還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信息。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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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0206424000 | 對經銷商出售未經供 | 【規章】《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 第十二條 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并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未經供應商授權或者授權終止的,經銷商不得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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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0206425000 | 對供應商、經銷商限 | 【規章】《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 第十四條 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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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0206426000 | 對經銷商向消費者銷 | 【規章】《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 第十五條 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應當核實登記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并如實開具銷售發票。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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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0206427000 | 對經銷商、售后服務 | 【規章】《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 第十七條第一款 經銷商、售后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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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0206428000 | 對供應商、經銷商沒 | 【規章】《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 第十八條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并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情況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的消費者。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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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0206429000 | 對供應商、經銷商沒 | 【規章】《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 第二十條第二款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本企業網站或經營場所公示與其合作的售后服務商名單。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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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0206430000 | 對供應商限制配件生 | 【規章】《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不得限制配件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的銷售對象,不得限制經銷商、售后服務商轉售配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供應商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或者停止銷售的車型,并保證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應以及相應的售后服務。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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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0206431000 | 對經銷商不再經營供 | 【規章】《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的,應當將客戶、車輛資料和維修歷史記錄在授權合同終止后30日內移交給供應商,不得實施有損于供應商品牌形象的行為;家用汽車產品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時,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在供應商的配合下變更承擔“三包”責任的經銷商。供應商、承擔“三包”責任的經銷商應當保證為消費者繼續提供相應的售后服務。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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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0206432000 | 對違反《汽車銷售管 | 【規章】《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 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可以要求經銷商為本企業品牌汽車設立單獨展區,滿足經營需要和維護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對經銷商實施下列行為: (一)要求同時具備銷售、售后服務等功能; (二)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但雙方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書面達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 (四)限制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務; (五)要求承擔以汽車供應商名義實施的廣告、車展等宣傳推廣費用,或者限定廣告宣傳方式和媒體; (六)限定不合理的經營場地面積、建筑物結構以及有償設計單位、建筑單位、建筑材料、通用設備以及辦公設施的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搭售未訂購的汽車、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經銷商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以及其他屬于經銷商自主經營范圍內的活動; (九)限制本企業汽車產品經銷商之間相互轉售。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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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0206433000 | 對供應商制定或實施 | 【規章】《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 第二十五條 供應商制定或實施營銷獎勵等商務政策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 供應商應當向經銷商明確商務政策的主要內容,對于臨時性商務政策,應當提前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告知;對于被解除授權的經銷商,應當維護經銷商在授權期間應有的權益,不得拒絕或延遲支付銷售返利。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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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0206434000 | 對供應商在雙方合同 | 【規章】《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 第二十六條 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供應商在經銷商獲得授權銷售區域內不得向消費者直接銷售汽車。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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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0206435000 | 對供應商、經銷商自 | 【規章】《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 第二十七條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90日內通過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基本信息。供應商、經銷商備案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完成信息更新。 本辦法實施以前已設立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90日內按前款規定備案基本信息。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汽車銷售數量、種類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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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0206436000 | 對經銷商沒有建立銷 | 【規章】《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 第二十八條 經銷商應當建立銷售汽車、用戶等信息檔案,準確、及時地反映本區域銷售動態、用戶要求和其他相關信息。汽車銷售、用戶等信息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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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強制 | 0300188000 | 對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規物品、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 【行政法規】《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規章】《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商務部令第7號)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對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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