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宿城區商務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共宿遷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遷市宿城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宿辦〔2019〕6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區商務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區商務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商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區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商務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有關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擬訂全區商務發展和實施規劃。監測分析商務運行狀況,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流通方式、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和流通體制改革并提出建議。
(二)擬訂全區內貿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商品市場發展,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我區商品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城鄉商業網點、商品交易市場(現貨交易類)規劃,推進城鄉商業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工程。
(三)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統計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情況,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拍賣、成品油流通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再生資源回收工作。統籌商務領域消費促進工作。
(四)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工程和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擬訂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負責商務行政執法,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臺。配合有關部門對商貿流通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依據有關規定做好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對藥品流通等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牽頭擬訂全區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指導服務貿易領域的對外開放。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臺建設。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鼓勵技術政策,依法監督全區技術引進、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
(六)負責全區貨物進出口管理工作。擬訂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外貿促進工作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指導、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等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發展,推進出口品牌和出口基地建設。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農產品進出口計劃,負責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管理、機電產品進出口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工作。規范對外貿易經營秩序,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貿易便利化。
(七)組織協調我區企業發起或應對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執行國家進出口管制政策,負責協調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地方綜合性應對工作,參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八)貫徹執行國家多雙邊(含區域、自由貿易試驗區)經貿合作戰略和政策,參與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有關事務,建立和發展與國(境)外政府經濟部門的經濟合作。
(九)指導協調和管理全區外商投資工作,擬訂外商投資政策并組織實施,管理和指導全區外商投資審批、備案工作。指導規范利用外商投資促進工作。
(十)負責全區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工作,擬訂和執行促進對外投資合作的政策措施;管理和監督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依法備案、報批區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和機構(金融企業除外)并實施監督與管理,負責全區對外援助項目和接受多(雙)邊對我區的無償援助及贈款,推動構建對外投資合作促進和服務保障體系。
(十一)擬訂推進全區電子商務發展的規劃、政策,推進全區商務系統信息化建設,落實商貿服務領域電子商務發展工作。
(十二)貫徹實施國家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指導全區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貿易工作,協調港、澳、臺商投資管理工作,組織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經濟交流與合作活動。
(十三)協調海關、銀行、外匯、出口信用保險等部門與商務工作有關的事項。受區政府委托,指導、管理本系統內的商會、協會等社團組織工作。
(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進一步轉變職能,強化服務,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營商環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進商務依法行政和法治化建設,推動商務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區商務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宣傳、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會同有關科室管理商務專項資金,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
研究起草商務發展的政策建議;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商務系統法制宣傳教育的指導協調工作;負責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和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組織研究國內外貿易、流通體制改革等商務工作重大問題并提出建議;承擔商務運行情況分析、統計數據發布;牽頭負責機關目標管理工作;牽頭起草局重要文件和綜合性文稿。
(二)市場體系建設科。擬訂全區內貿流通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引導各種資金投向商品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城鄉商業網點、商品交易市場(現貨交易類)規劃工作,促進社區商業和鄉鎮商貿中心發展,推進農村市場和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推動汽車流通行業健康發展,按有關規定對新車銷售、二手車流通和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牽頭負責商圈市場繁榮相關工作,協調推進核心商圈建設工作。
擬訂現代流通服務業的發展規劃,推動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商貿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擬訂全區服務貿易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牽頭歸口協調內貿相關工作,承擔商貿流通行業有關綜合性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協調推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負責促進綠色流通發展,指導流通領域節能降耗工作,指導流通企業改革,推進流通標準化建設;統籌商務領域消費促進工作,支持老字號傳承保護與創新發展,推動地方老字號建設;承擔藥品流通行業、內資直銷管理工作,指導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拍賣、租賃(除融資租賃)、舊貨流通行業、單用途預付卡等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商務行政執法的業務指導;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承擔服務貿易及服務外包的促進、統計和平臺建設工作;負責展會規劃、促進與管理;承擔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國際貨物運輸工作;承擔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的行業管理工作。
(三)市場運行調節科。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進行市場預測、預警和信息發布,并提出相應的調控建議;承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相關工作;按分工承擔相關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的有關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承擔繭絲綢協調工作;牽頭負責商務領域安全生產、污染防治相關工作;負責區商務局行政審批事項的相關手續工作。
(四)外商投資管理科。指導協調和管理全區外商投資工作;擬訂我區外商投資政策并組織實施;研究、落實促進區域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區外資總部、功能性機構鼓勵政策;負責全區外商投資統計、外資企業聯合年報工作;開展外商投資重點企業和重大項目聯系服務工作,協調、指導外商投資糾紛投訴工作;承擔與各國政府經濟主管部門及各類經貿促進機構的聯系工作;負責協調推進全區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的經貿聯絡及投資合作;牽頭負責外商投資促進、對外合作交流管理、駐外機構聯絡、商務領域營商環境建設等工作。
按規定承擔協調、指導、服務開發區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服務做好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的設立、撤銷、更名、調整規劃面積或者區位等審核、報批工作;服務分析和綜合評價開發區建設情況;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牽頭負責自由貿易試驗區經驗的復制推廣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協調推進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規劃、建設和服務工作。
(五)外貿科(電商科)。擬訂全區貨物進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擬訂外貿促進計劃并組織實施,推進外貿促進體系建設;指導、推進出口基地、出口品牌、國際營銷網絡建設和跨境電子商務等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農產品進出口計劃;負責貨物進出口統計和運行分析、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管理、機電產品進出口相關工作;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和外貿信用體系建設,協調規范外貿經營秩序、推進貿易便利化;承擔進出口公平貿易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對我區出口商品的貿易摩擦應訴及相關工作;參與開展貿易救濟調查、產業損害調查、產業國際競爭力調查,提出相應建議;協調我區涉及世界貿易組織事務的相關工作,負責全區貿易政策合規工作,指導貿易爭端的訴訟工作;參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協助做好口岸相關工作。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對外投資合作政策,研究制訂全區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投資(非金融類,含在港澳臺地區投資,下同)、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經濟援助、接受國際援助等工作;負責全區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業務統計工作;參與組織、協調全區在境內外舉辦的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促進活動;承擔協調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推動構建對外投資合作的促進和服務體系。
負責擬訂并實施全區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推動商貿服務領域電子商務的運用和發展,負責推進電子商務在鄉村振興、消費促進中的應用;指導完善電子商務公共服務體系,推動電子商務平臺、重點企業、示范基地和產業園區以及農村電子商務建設;建立完善商務信息公共服務體系,開展電子商務行業統計、監測、分析工作;推進全區商務系統信息化建設,配合開展電子商務領域信用體系、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監測體系建設。
第五條 區商務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5名,其中正科長(主任)5名。
第六條 區商務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區商務局行政權力事項按《區商務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區商務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置或行使行政權力。
第八條 本規定由區委、區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