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促使本局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潔高效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對各科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納入對各科室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之中。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內容:
(一)工作職責和管理權限的公開情況;
(二)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的公開情況;
(三)辦事依據、程序、時限和方式、方法、結果的公開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設定項目的公開情況;
(五)服務承諾兌現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辦事服務場所建設情況;
(七)對群眾投訴的處理情況。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實行量化標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求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公開內容符合規定,要求具體;公開形式多樣,效果明顯;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投訴處理得當,群眾評價滿意。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結果評定,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承辦。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可實行全面考核,也可實行重點考核,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考核科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進行。
第十條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經領導小組審定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部署;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發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進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書面材料;
(四)考核小組在考核基礎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報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審定意見及結果通知被考核科室。
第十一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科室,給予表彰;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予以獎勵;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