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區商務局預決算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范預決算信息公開工作,強化社會監督,促進依法理財,建立透明預算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預算公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13號)、《江蘇省預決算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決算信息包括預算管理體制、預算分配政策、預算編制程序等管理制度,以及預算收支安排、預算執行、預算調整和決算等管理信息。
第三條 預決算信息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預決算信息公開遵循依法依規、真實準確、積極穩妥、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 公開職責
第四條 局機關辦公室牽頭負責本單位預決算信息公開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預決算信息公開管理制度;
(二)按規定公開本部門預決算信息;
(三)按規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申請公開本辦預決算信息的答復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公開內容
第五條 部門預決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開內容包括:
(一)單位職能、機構設置及所屬單位情況、年度主要工作任務及目標情況、編制的相關依據及測算分析情況等情況。
(二)預算收支情況。包括部門收支總體情況和財政撥款收支情況。部門預算包括部門收支預算總表、財政撥款支出預算表(按功能分類到項級)、財政撥款基本支出預算表(按經濟分類到款級)、一般公共預算機關運行經費預算表、財政撥款政府性基金支出預算表、“三公”經費、會議費、培訓費支出預算表、政府采購預算表等12張表。部門預算安排情況說明應包括部門年度收支預算安排情況;對“三公”經費預算總額和分項數額增減變化的原因進行說明;對重大項目資金安排或可能引起社會公眾關注的預算安排,結合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加以闡述;對重要指標進行上下年度的比較和分析;對各政府采購項目應就項目用途、采購方式進行說明等。名詞解釋主要對部門預算表中的相關專業名稱進行解釋說明。
(三)決算收支情況。部門決算表包括:部門收支決算總表、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按功能分類到項級)、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表(按經濟分類到款級)、一般公共預算機關運行經費決算表、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支決算表、“三公”經費、會議費、培訓費支出決算表、政府采購決算表等12張表。部門決算情況說明應包括部門決算年度收支情況、財政撥款預算執行情況和“三公”經費、會議費、培訓費、機關運行經費、政府采購支出決算情況及其說明;“三公”經費決算公開要說明因公出國(境)團組數及人數,公務用車購置數及保有量,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以及“三公”經費增減變化原因等情況;會議費、培訓費決算公開要說明召開會議和組織培訓的次數和人數等相關明細信息。名詞解釋主要對部門公開決算表中的相關專業名稱進行解釋說明。
第四章 公開方式和時間
第六條 預決算信息公開按照規定在江蘇省預決算統一平臺以及宿城區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開,并保持長期公開狀態。區政府設立預決算公開專欄,在集中時間段公開信息,便于社會公眾查詢監督。
第七條 部門預算在收到部門預算批復后20日內公開;部門決算在收到部門決算批復后20日內公開;政府采購按采購進程及時公開;資產管理信息在公開部門決算時通過填報本部門決算說明進行公開;本部門預決算公開管理文件在4月30日前公開。
第八條 由本單位辦公室牽頭負責本部門預決算信息公開,其他科室配合,保證公開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九條 應當公開政府采購信息(涉密信息除外)。采購活動開始前,在采購文件中公開項目采購預算,采購尚未確定項目預算金額的,可不公開具體預算金額;采購活動完成后,公開中標、成交結果和政府采購合同;公開部門決算時,一并公開本部政府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總體情況。
第十條 專項資金分配情況按照分配流程及時公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局機關領導班子加強對預決算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對預決算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對未按規定公開的,依法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8﹞3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57號)以及《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黨政機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規定>的通知》(蘇辦發﹝2008﹞10號)要求,做好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確保審查程序規范,審查責任明確。
第十三條 要按照《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蘇政發[2006]95號)等規定要求,做好預決算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主動回應社會普遍關注的情況,及時解疑釋惑,避免社會公眾誤解,密切關注工作中反映的問題,認真研究整改。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宿城區商務局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