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城區審計局權力清單 | |||||
| 序號 | 權力類型 | 權力編碼 | 事項名稱 | 法律依據 | 備注 |
| 1 | 行政處罰 | 0203602000 | 對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行為處罰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四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71號) 第四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地方性法規】 《江蘇省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 第三十一條 被審計的法定代表人所在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礙任期審計,或者拒絕、拖延提供與任期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證明材料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由出資方予以糾正;審計機關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審計條例》 第四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書面資料與電子數據,或者提供的書面資料與電子數據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和阻礙檢查,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事項名稱和法律依據調整(蘇編辦發〔2022〕5號) |
| 2 | 0203603000 |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罰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五十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71號) 第四十九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法律依據調整(蘇編辦發〔2022〕5號) | |
| 3 | 0203604000 | 對財政收入執收單位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三條 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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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0203605000 | 對財政收入執收單位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三條 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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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0203606000 | 對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三條 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br>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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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0203607000 | 對財政收入執收單位緩收、不收財政收入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三條 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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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0203608000 | 對財政收入執收單位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三條 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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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0203609000 | 對財政收入執收單位、企業和個人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四條 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span>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第十三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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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0203610000 | 對財政收入執收單位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四條 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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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0203611000 | 對企業和個人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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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0203612000 | 對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四條 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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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0203613000 | 對財政收入執收單位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四條 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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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0203614000 | 對財政收入執收單位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四條 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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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0203615000 | 對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五條 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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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0203616000 | 對財政部門、國庫機構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五條 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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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0203617000 | 對財政部門、國庫機構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五條 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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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0203618000 | 對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五條 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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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0203619000 | 對財政部門、國庫機構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五條 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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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0203620000 | 對國家機關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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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0203621000 | 對國家機關截留、挪用財政資金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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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0203622000 | 對國家機關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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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0203623000 | 對國家機關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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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0203624000 | 對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七條 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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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0203625000 | 對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違反規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決算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七條 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二)違反規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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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0203626000 | 對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違反規定調整預算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七條 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三)違反規定調整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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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0203627000 | 對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七條 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四)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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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0203628000 | 對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違反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七條 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五)違反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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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0203629000 | 對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違反國家關于轉移支付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七條 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六)違反國家關于轉移支付管理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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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0203630000 | 對國家機關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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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0203631000 | 對單位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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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0203632000 | 對單位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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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0203633000 | 對單位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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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0203634000 | 對單位虛列投資完成額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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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0203635000 | 對國家機關擅自提供擔保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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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0203636000 | 對國家機關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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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0203637000 | 對國家機關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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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0203638000 | 對國家機關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二)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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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0203639000 | 對國家機關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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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0203640000 | 對企業和個人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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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0203641000 | 對企業和個人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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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0203642000 | 對企業和個人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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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0203643000 |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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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0203644000 | 對單位和個人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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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0203645000 | 對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span>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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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0203646000 | 對單位和個人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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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0203647000 | 對單位和個人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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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強制 | 0300197000 | 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二款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故意毀損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地方性法規】 《江蘇省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 第三十二條 被審計的法定代表人所在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轉移、隱匿、篡改、偽造、毀棄有關任期審計資料的,審計機關、出資方應當予以制止;審計機關可以責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直至依法采取取證、暫時封存的措施。 |
法律依據調整(蘇編辦發〔2022〕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