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政務公開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并負責對各科室、下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
2.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3.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納入對各科室、下屬單位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之中。
二、 考核內容和標準
(一)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內容:
1.工作職責和管理權限的公開情況;
2.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的公開情況;
3.辦事依據、程序、時限和方式、方法、結果的公開情況;
4.行政審批事項,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設定項目的公開情況;
5.服務承諾兌現情況;
6.政務公開、辦事服務場所建設情況;
7.對群眾投訴的處理情況。
(二)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實行量化標準。政務公開工作要求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公開內容符合規定,要求具體;公開形式多樣,效果明顯;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投訴處理得當,群眾評價滿意。
(三)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結果評定,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
三、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政務公開考核工作由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承辦。
(二)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可實行全面考核,也可實行重點考核,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考核科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進行。
(三)考核的基本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經領導小組審定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部署;
2.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單位發出考核通知;
3.被考核科室、單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進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書面材料;
4.考核小組進行實地考核。在考核基礎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報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審定意見及結果通知被考核科室、單位。
(四)對政務公開工作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科室、單位,給予表彰;對在政務公開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予以獎勵;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單位,給予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