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開透明、廉潔高效的經濟和商務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促進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設,提高行政能力,根據國務院、省、市、區有關推行、深化政務公開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審計局公務活動過程中對社會實行政務公開的事項。
第三條 政務公開應當遵循嚴格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區審計局成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張任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具體承辦領導小組日常事務。
本局各職能科室主要負責人,是本科室政務公開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科室工作的局領導對所分管科室政務公開工作負領導責任。
各職能科室要主動認真清理職責范圍內的公開事項,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批后公開。
第五條 下列事項,除國家規定或外事工作要求保密的外,原則上應向社會主動公開。
(一)區審計局制訂的規范性文件。
(二)審計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或涉及公眾、企業和社會利益的文件等。
(三)職責范圍內的各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法定依據、條件、需提交材料的目錄、程序和期限、準予許可決定、相關材料及效能建設投訴電話等。實行統一規劃或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規劃和數量也應一并公開。
(四)依法應由本部門發布的統計數據。
(五)局機關內部機構設置、職能及各部門的聯系方式。
(六)本局信訪組織領導機構、電話、聯系方式及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須對外公布的法定事項和行政措施。
第六條 區審計局對社會實行政務公開的主要途徑方式政務公開欄;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
(一)制訂規范性文件、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文件等,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應當在制定過程中由主辦科室呈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后,可通過網上公布、座談會、論證會和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征求意見。
上述事項在呈報局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或局領導簽批前,主辦科室應附征求意見情況書面說明。如確屬重大緊急事項而無法履行上述公開程序的,主辦科室在呈報局領導審批時須書面說明原因。
(二)對出臺的重大經濟和商務政策及有關重大事項,還可通過新聞媒體或接受采訪等方式向社會和公眾發布消息,主動邀請新聞媒體監督執行落實情況,自覺接受輿論監督。
(三)就某個階段群眾重點關注的問題,可面向社會舉辦咨詢活動。
(四)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應通過大眾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與部門相關的事項。
第七條 下列審計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審計秘密或者可能導致秘密被泄露的。
(三)尚未處理完結不便公開的事項。(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可以公開的除外)。
(四)與審計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給個人和單位的合法權益帶來不利影響的。
(五)依法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區審計局建立政務公開的審核制度。凡屬于本辦法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事項,由負責該事項的科室及時報送主管局領導審核同意后予以公開。
重大經濟和商務事項和信息的公開,須經局長辦公會審議。
第九條 區審計局建立政務公開首問責任制度。對接到群眾申請或咨詢的科室或個人,應及時辦理屬于本科室的事項;本科室職責范圍外的事項,應負責引導或移交承辦科室辦理;對不屬于本局職責的,應作好解釋工作,不得拖延、推諉或搪塞。
第十條 區審計局建立政務公開評議監督制度。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對我局政務公開的實施情況組織監督檢查和評議。
區審計局政務公開,公開監督機構和投訴電話,主動接受群眾監督,機關各科室和工作人員應自覺接受有關監督部門和服務對象的監督,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保證政務公開工作的落實。
第十一條 局機關對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科室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