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權力清單 | ||||||
| 序號 | 權力類型 | 權力編碼 | 事項名稱 | 法律依據 | 備注 | |
| 1 | 行政許可 | 0100121000 | 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0號) 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因此,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由市場監管部門審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僅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的人力資源服務業務進行許可。 【規范性文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及備案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60號),其標題明確為“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工作。 【規章】《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2003年9月4日原國家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號公布,2005年5月24日《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修改<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2015年4月3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投資設立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規章】《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2001年10月9日勞動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4號公布,2015年4月3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以及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職業介紹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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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0100127000 |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規章】《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 第六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所在地有許可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依法申請行政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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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0100128000 |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503號) 第七條 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規范性文件】《關于加強對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6〕16號) 第九條 省屬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申請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中央駐江蘇企業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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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0100011000 |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十一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規范性文件】《省政府關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取消下放轉移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蘇政發〔2014〕98號) 第59項 項目名稱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 處理決定 下放至縣(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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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給付 | 0500038000 |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待遇支付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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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0500040000 |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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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0500041000 | 失業保險待遇給付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規章】《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72號)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其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辦理失業登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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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獎勵 | 0600035000 | 對舉報違法行為的獎勵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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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確認 | 0700098000 | 工傷認定 |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第十七條第三款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規范性文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推進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便民化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8﹞104號) 全面下放省級人社部門工傷認定事項。對省級統籌區的省屬和部屬機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傷認定劃歸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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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0700099000 |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核準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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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0700101000 | 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待遇核定 | 【規章】《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6號,省政府令第128號修改)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單位、社區勞動保障機構或者直系親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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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0700102000 |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審核 | 【規章】《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36號令) 第十八條第三款 參保人員退休時,由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代理機構或者參保人員本人,憑勞動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證卡和有關材料,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手續。 【規范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13〕38號) 第五十五條 待遇審核環節對下列人員的養老金待遇進行審核: (一) 符合正常離退休(職)條件的人員; (二) 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 (三) 新參保單位參保前已辦理離退休(職)手續的人員 第五十六條 以上人員辦理離退休(職)待遇審核手續時,待遇審核環節受理人填寫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審核表》,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 身份證件; (二) 戶口簿; (三) 參保人員檔案; (四) 申請提前退休的人員,還需要提供其他有關材料; (五) 第五十五條第三類人員還需提供原已審批的離退休(職)證明材料; (六) 省、自治區、直轄市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第五十七條 待遇審核環節對申報人的證件和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 身份證件上的出生時間與檔案記載是否一致; (二) 個人帳戶記載的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工資、連續工齡等信息記錄是否準確; (三) 申報人從事的特殊工種年限與個人檔案記錄是否一致; (四) 對申報辦理因?。ǚ且蚬ぃ┩诵莸模鑼徍擞蓜趧幽芰﹁b定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書》; (五) 對申請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提前退休的,審核其單位、工種是否符合國家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范圍和條件; (六) 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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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0700103000 |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余額)一次性支付核定 | 【規章】《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36號令)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未具備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2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的,應當辦理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發給生活費。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 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 (三) 繳費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8年6月30日前達到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在10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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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0700105000 |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退休審批 | 【規章】《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第36號令)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退休時,由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代理機構或者參保人員本人,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證卡和有關材料,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手續。 【規范性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第53條 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事項審批 勞動保障部、財政部 【規范性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 第四項第2條 男職工年滿60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歲退休的,仍由縣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繁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因病或非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職工退休,改由地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原行業統籌企業的職工退休,由省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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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其他權力 | 1000148000 | 授權人力資源服務(人才中介服務)組織從事人事代理業務 | 【規章】《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號公布,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號第一次修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4號第二次修訂) 第二十條 開展以下人事代理業務必須經過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授權。 (一)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二) 因私出國政審; (三) 在規定的范圍內申報或組織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轉正定級和工齡核定; (五) 大中專畢業生接收手續; (六) 其他需經授權的人事代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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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000149000 |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備案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規范性文件】《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發〔1994〕447號) 第四條 用人單位確需裁減人員,應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
新增事項(蘇編辦發〔2022〕5號) | ||
| 3 | 1000152000 | 社會保險登記 | 【行政法規】《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 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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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1000156000 | 未按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支付賠償金的行政處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行政法規】《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5號)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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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1000157000 | 未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等的行政處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 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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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1000158000 | 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的行政處理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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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1000159000 | 用工單位未向勞務派遣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費用,致使勞務派遣單位無法向被派遣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政處理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未向勞務派遣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等費用,致使勞務派遣單位無法向被派遣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工單位在其未足額支付費用的范圍內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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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1000160000 | 不安排職工休帶薪年休假又不依照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行政處理 | 【行政法規】《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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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321014001000 | 克扣、拖欠頂崗實習學生實習報酬或實習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行政處理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克扣、拖欠頂崗實習學生實習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實習報酬;實習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足額支付實習報酬,并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頂崗實習學生加付賠償金。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權力名稱和設定依據調整(蘇編辦發《2022》5號) | ||
| 10 | 1000162000 | 降低勞動者工資標準未與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給勞動者造成工資損失的行政處理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降低勞動者工資標準未與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給勞動者造成工資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給予勞動者工資損失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賠償。 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 因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按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經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降低工資標準的。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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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1000164000 | 拒不支付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的行政處理 | 【規章】《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人社部令第9號) 第七條 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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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1000165000 | 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責令改正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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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1000166000 | 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責令改正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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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1000167000 | 違反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理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在十五日內改正: (一) 拒絕或者拖延答復另一方平等協商要求的; (二) 拒絕提供或者不按時、不如實提供有關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所需情況和資料的; (三) 協商后雙方形成一致意見,一方要求簽訂集體合同,另一方拒絕的; ?。ㄋ模?阻撓上級工會指導下級工會和組織職工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 ?。ㄎ澹?不按照規定報送集體合同審查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情形且逾期不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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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1000168000 | 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被侵害合法權益的行政處理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被扣發、降低工資和福利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福利,并可以責令按應得工資、福利總和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第二款 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被無故調動工作崗位、免除職務、降低職級,遭受打擊報復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恢復其工作和職務、職級;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款 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恢復其工作,按照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工作期間的標準補發應得勞動報酬和福利,并根據有關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款 協商代表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后不愿恢復工作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照其上一年度收入的二倍給予賠償,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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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1000169000 |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未經批準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行政處理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38號修訂) 第五十五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未經批準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退還多收的費用,并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規章】《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7號) 第五十四條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未經批準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多收的費用,并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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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1000170000 | 違反工會法或企業民主管理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一) 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 阻撓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的; (二) 無正當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 勞動者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對依法履行職責的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解除勞動合同,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職工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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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321014016000 | 社會保險稽核 | 【部門規章】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 【地方規范性文件】《江蘇省社會保險稽核實施辦法》(蘇勞社〔2003〕66號)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社會保險費繳納、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的機構、單位和個人,以及受經辦機構委托的機構和個人。 |
權力名稱和設定依據調整(蘇編辦發《2022》5號) | ||
| 19 | 1000174000 | 人事考試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 【規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12號公布,人社部令第31號修改)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規章】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社部令第30號) 第五條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由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 報考者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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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處罰 | 0201404000 | 未經授權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處罰 | 【規章】《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號公布,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號第一次修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4號第二次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辦,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 【規章】《江蘇省人才流動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省政府令1997年第96號)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門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理:(二)不按規定,從事流動人才人事檔案管理,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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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0201406000 |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發布虛假培訓廣告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第六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從事繼續教育活動,應當如實向社會公示其培訓范圍、收費項目和標準、培訓教師、培訓地點及設施等情況。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進行欺騙和誤導。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保證繼續教育的教學質量,如實出具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的證明。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發布虛假培訓廣告的,由廣告監督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已向被培訓者收取費用的,退還所收費用,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繼續教育培訓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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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0201407000 | 違反招用人員規定的處罰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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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0201409000 | 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扣押勞動者證件、檔案、其他物品的處罰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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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0201410000 | 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行政法規】《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第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法律依據調整(蘇編辦發〔2020〕14號) | ||
| 6 | 0201411000 | 違反職業介紹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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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0201412000 | 違反職業技能培訓管理規定的處罰 | 【規章】《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27號) 第五十二條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組織與活動的規定,導致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按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span>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限期改正、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收取的費用后,沒收剩余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總額3萬元以下的罰款。 【規章】《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省政府令第53號) 第五十四條 企業未按照規定使用職工教育經費,或者侵占、挪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所涉金額的1至5倍予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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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0201414000 | 違反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處罰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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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0201415000 | 未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處罰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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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0201416000 | 違反平等協商、集體合同規定的處罰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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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0201417000 | 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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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0201418000 | 違反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規定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規章】《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 第三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二) 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 (三)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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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0201419000 | 違反勞務派遣管理規定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二條第二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規章】《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第三款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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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0201420000 | 違反工作時間規定的處罰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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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0201421000 | 違反頂崗實習生工作時間規定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安排學生頂崗實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每日超過八小時或者每周超過四十小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學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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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0201422000 | 違反工資分配、工資支付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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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0201423000 | 違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處罰 | 【行政法規】《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 第十三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六條第二款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第七條第一款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九條第一款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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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0201424000 | 違反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處罰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七) 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它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八) 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勞動保護條例》 第三十一條 禁止使用未滿十六周歲的童工。對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職工,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其加班。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行政法規】《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 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法律依據調整(蘇編辦發〔2020〕14號) | ||
| 19 | 0201425000 | 用人單位拒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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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0201426000 | 違反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的處罰 | 【規章】《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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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0201427000 |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基金支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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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0201428000 | 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申請所涉及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處罰 |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國務院令第586號修訂)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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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0201429000 |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鑒定意見、虛假診斷證明或收受當事人財物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國務院令第586號修訂) 第六十一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 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 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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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0201430000 | 非法提供、復制、公布、出售或者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九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規章】《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4號)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提供、復制、公布、出售或者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有違法所得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的,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其解除服務協議;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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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0201431000 | 對用人單位拒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 拒絕或者阻撓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 (二) 拒絕向工會及其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提供相關資料的; (三) 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隱匿、毀滅資料的。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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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0201432000 | 違反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 拒絕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 (二) 對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議,應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 (三) 阻撓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依法履行職責的。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規章】《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省政府令第95號)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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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0201433000 | 拒不接受或配合勞動保障監察的處罰 |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一)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 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 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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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處罰 | 【行政法規】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0號) 第二十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工商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分支機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新增事項(蘇編辦發〔2022〕5號) | |||
| 29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行為的處罰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15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新增事項(蘇編辦發〔2022〕5號) | |||
| 30 | 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0號) 第十八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15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18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8號) 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部門規章】 《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號發布, 2005年5月24日根據《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修改〈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采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
新增事項(蘇編辦發〔2022〕5號) | |||
| 31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的處罰 | 【行政法規】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0號)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服務臺賬,如實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信息。服務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第四十四條 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新增事項(蘇編辦發〔2022〕5號) | |||
| 32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處罰 | 【行政法規】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0號)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15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
新增事項(蘇編辦發〔2022〕5號) | |||
| 33 | 對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的處罰 | 【行政法規】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4號)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
新增事項(蘇編辦發〔2022〕5號) | |||
| 34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明示有關事項的處罰 | 【行政法規】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0號) 第三十二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下列事項,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一)營業執照;(二)服務項目;(三)收費標準;(四)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還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新增事項(蘇編辦發〔2022〕5號) | |||
| 35 | 對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的處罰 | 【行政法規】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4號)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
新增事項(蘇編辦發〔2022〕5號) | |||
| 36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的處罰 | 【行政法規】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0號) 第十八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新增事項(蘇編辦發〔2022〕5號) | |||
| 37 | 對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處罰 | 【行政法規】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4號)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
新增事項(蘇編辦發〔2022〕5號) | |||
| 38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處罰 | 【行政法規】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0號) 第三十六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導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公示年度報告的有關內容。 第四十四條 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新增事項(蘇編辦發〔2022〕5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