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改進我局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根據區政府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履行行政職能的一項機關效能監察制度,是加強民主監督、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改進服務,遏制以權謀私,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關系的重要措施。
二、依據行政管理相對辦事方便、行政要求公開透明,行政行為接受監督的基本原則實行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三、所有工作人員應遵守本制度。
四、主動公開的內容
(一)機構概況
主要包括:本機關機構設置及主要職能情況,內設機構及分工情況,下屬單位設置及職能情況。
(二)政策文件
主要包括:本機關轉發的國家、省、市有關農業農村工作的法規政策、以區政府名義發布的文件等。
(三)計劃總結
主要包括:農業農村局工作計劃及有關重點工作計劃。
(四)業務工作
主要包括:
(1)各類農業農村工作相關需要公示的;
(2)各類項目實施工作中涉及資金使用或發放需要公示的;
(3)各類農業項目招標采購相關信息和招標后公示情況;
(4)各類農業項目申報要求文件等。
(五)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局領導班子情況及分工情況。
(六)財政信息
主要包括:年度預算、決算情況以及重點工作資金使用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方式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根據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要采取在互聯網上主動公開的方式,并輔以宣傳欄公開相關信息。
六、依申請公開內容和形式
(一)申請
1.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由公民和其他組織采取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請。
2.注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內容描述。
(二)審查
1. 形式要件審查。受理申請后,首先應當對申請書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即審查提交的申請書是否包括下列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2.實質內容審查。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如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送達第三方征求意見,并明確答復期限。第三方明確表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并附說明;第三方未在行政機關要求的期限內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三)答復
收到申請后,應進行登記,并根據下列情況及時給予書面答復。
1.屬于公開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于免予公開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
3.不屬于受理掌握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告知聯系方式。
4.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應告知申請人。
5.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四)部分公開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五)禁止行為
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
(六)期限
1.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2.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征求第三方意見。
(七)依申請提供公開內容的形式
1.依申請提供信息,有條件的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
2.應申請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
3.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送達、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復印件的,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可以選擇以符合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