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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區教育局(體育局)行政執法事項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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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事項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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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執法依據 |
實施主體 |
承辦機構 |
執法范圍 |
實施層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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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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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違規招收學生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六條 、第七十七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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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違規取得入學資格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七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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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并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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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九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招辦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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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違法頒發學歷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二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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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民辦學校擅自改變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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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民辦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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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民辦學校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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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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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民辦學校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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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民辦學校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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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民辦學校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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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師工作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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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職業學校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六十五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職業教育與社會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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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職業學校違反職業教育法規定,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實訓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六十六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職業教育與社會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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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七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師發展中心 (語委辦)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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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對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利用辦學非法集資,或者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財務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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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未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挪用辦學經費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財務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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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侵占學校法人財產或者非法從學校獲取利益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財務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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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與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進行關聯交易,或者與其他民辦學校進行關聯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師工作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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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對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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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對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干擾學校辦學秩序或者非法干預學校決策、管理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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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對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擅自變更學校名稱、層次、類型和舉辦者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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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對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有其他危害學校穩定和安全、侵犯學校法人權利或者損害教職工、受教育者權益的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師工作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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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對教師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欺騙手段獲得教師資格的處罰 |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師工作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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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對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處罰 |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款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師工作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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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對單位未使用或未規范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處罰 |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第二十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師發展中心 (語委辦)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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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處罰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八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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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對網絡平臺運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用戶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違法開展線上(學科類)校外培訓的處罰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九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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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仍為其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提供場所的處罰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九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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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超出辦學許可范圍的處罰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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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的處罰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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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混亂的處罰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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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或者參與組織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的處罰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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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對有違法行為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決策機構負責人、行政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四條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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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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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對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實施衛生監督,且情節嚴重的處罰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六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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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對擅自招收幼兒、設施威脅幼兒安全、教育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處罰 |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第五十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幼教中心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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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對體罰幼兒、使用有毒教具、克扣經費等的處罰 |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幼教中心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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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對幼兒園辦園行為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第五十二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幼教中心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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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擅自舉辦(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處罰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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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對學校以向學生推銷等方式謀取利益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師工作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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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對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處罰 |
《全民健身條例》 |
宿城區體育局 |
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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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拒絕、阻擾體育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處罰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 |
宿城區體育局 |
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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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規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處罰 |
《全民健身條例》 |
宿城區體育局 |
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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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不按規定經營的處罰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 |
宿城區體育局 |
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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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對不具備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條件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處罰 |
《江蘇省體育經營活動監督管理規定》 |
宿城區體育局 |
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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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對聘請無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體育技能培訓、輔導、裁判、救生等工作的處罰 |
《江蘇省體育經營活動監督管理規定》 |
宿城區體育局 |
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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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對體育經營者違反規定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或變更所經營體育活動的內容、場地,未書面告知體育主管部門的處罰 |
《江蘇省體育經營活動監督管理規定》 |
宿城區體育局 |
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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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對違反規定出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處罰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
宿城區體育局 |
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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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服務活動的處罰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
宿城區體育局 |
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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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對在公共體育場館的競賽區、運動員區、觀眾區吸煙的處罰 |
《江蘇省愛國衛生條例》 |
宿城區體育局 |
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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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對公共體育場館的競賽區、運動員區、觀眾區未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的處罰 |
《江蘇省愛國衛生條例》 |
宿城區體育局 |
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科 |
宿城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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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檢查事項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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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執法依據 |
實施主體 |
承辦機構 |
執法范圍 |
檢查內容 |
檢查標準 |
檢查方式 |
關聯部門 |
實施層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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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辦規〔2023〕5號)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黨建工作、辦學條件、依法辦學、辦學行為、財務管理、安全管理、師生權益等方面 |
《宿遷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年度檢查細則》 |
實地查看、查閱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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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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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辦學校和幼兒園年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
宿城區教育局 |
教育科(民辦教育科) |
宿城區 |
黨建工作、辦學條件、依法治校、辦學行為、保教工作、財務管理、安全管理、師生權益等方面 |
《宿遷市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年度檢查說明》《宿遷市民辦幼兒園年度檢查細則》 |
實地查看、查閱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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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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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單位的行政檢查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 |
宿城區體育局 |
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科 |
宿城區 |
對高危險性體育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場所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 |
現場檢查 |
消防大隊、公安分局、衛健局、市場監管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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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檢查 |
《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支管理辦法》 |
宿城區體育局 |
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科 |
宿城區 |
對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的行政檢查 |
《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支管理辦法》 |
現場檢查 |
公安分局 |
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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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共體育設施檢查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江蘇省全民健身條例》 |
宿城區體育局 |
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科 |
宿城區 |
對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是否履行行政許可手續的行政檢查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江蘇省全民健身條例》 |
書面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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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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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共體育設施單位檢查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
宿城區體育局 |
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科 |
宿城區 |
對享受低免補貼的公共體育設施單位是否按規定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行政檢查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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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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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共體育設施單位檢查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
宿城區體育局 |
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科 |
宿城區 |
對公共體育設施單位是否公示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行政檢查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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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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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共體育設施單位檢查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
宿城區體育局 |
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科 |
宿城區 |
對公共體育設施單位是否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的行政檢查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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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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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共體育設施單位檢查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
宿城區體育局 |
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科 |
宿城區 |
對公共體育設施單位是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檢查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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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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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共體育設施單位檢查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
宿城區體育局 |
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科 |
宿城區 |
對公共體育設施單位是否開展與公共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行政檢查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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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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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體育類社會團體檢查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
宿城區體育局 |
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科 |
宿城區 |
對體育社會團體業務開展情況的行政檢查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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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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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違法設立站點檢查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 |
宿城區體育局 |
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科 |
宿城區 |
對健身氣功站點的行政檢查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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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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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檢查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宿城區體育局 |
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科 |
宿城區 |
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按章程開展活動、年檢等情況的行政檢查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書面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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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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