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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宿城生態環境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目錄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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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和標準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責任部門 |
公開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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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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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領導信息 |
基礎信息 |
姓名、職務、分工、簡歷(出生年月、性別、民族、籍貫、是否為黨員、學歷背景、職稱)、標準工作照(2寸彩色、藍底免冠、尺寸為295×413像素、大小20—100kb)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 |
自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簡稱20個工作日內,下同) |
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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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機構職能信息 |
基礎信息 |
機關名稱、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咨詢服務、舉報投訴)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 |
20個工作日內 |
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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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宿遷市宿城生態環境局機構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
基礎信息 |
全文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 |
20個工作日內 |
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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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事任免類信息 |
人事信息 |
全文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 |
20個工作日內 |
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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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策性文件信息 |
政策性文件 |
全文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 |
20個工作日內 |
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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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政策解讀類信息 |
政策性文件 |
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范圍、執行標準,以及操作方法、注意事項、關鍵詞詮釋、惠民利民舉措、新舊政策差異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 |
20個工作日內 |
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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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點工作類信息 |
重點工作 |
全文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 |
20個工作日內 |
水環境科、大氣科、土壤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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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大建設項目類信息 |
重點工作 |
全文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 |
20個工作日內 |
水環境科、大氣科、土壤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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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為民辦實事項目類信息 |
重點工作 |
全文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 |
20個工作日內 |
土壤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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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以及應對類信息 |
重點工作 |
全文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 |
20個工作日內 |
應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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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執法類信息 |
行政執法 |
行政執法情況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 |
20個工作日內(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7個工作日內) |
宿遷市執法二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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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年度決算信息 |
財政資金 |
主要職能和部門決算單位構成、年度收入決算總體情況、年度支出決算總體情況、年度財政撥款收支決算總體情況、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情況、年度政府性基金決算財政撥款情況、年度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年度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決算情況、其他補充說明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 |
20個工作日內 |
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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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年度報告 |
其他 |
全文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 |
20個工作日內 |
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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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宿遷市宿城生態環境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其他 |
全文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二條 |
20個工作日內 |
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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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宿遷市宿城生態環境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
其他 |
主要內容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二條 |
20個工作日內 |
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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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宿遷市宿城生態環境局年度政務公開工作要點 |
其他 |
全文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 |
20個工作日內 |
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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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宿遷市宿城生態環境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
其他 |
全文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九、五十條 |
20個工作日內 |
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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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政務數據 |
其他 |
主要政務數據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條 |
20個工作日內 |
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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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政務類信息 |
其他 |
主要內容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 |
20個工作日內 |
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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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批 |
行政審批 |
辦理形式、受理機構、受理標準、辦理材料目錄、辦理流程、辦結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審批結果公布形式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中央編辦關于生態環境部流域生態環境監管 機構設置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編辦發〔2019〕26號) |
20個工作日內 |
區級無職能,審批權在市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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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審批 |
行政審批 |
適用范圍、審批依據、受理機構、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法律依據、咨詢投訴渠道、權利義務、法律救濟。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
20個工作日內 |
區級無職能,審批權在市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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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延長危險廢物貯存期限審批 |
行政審批 |
適用范圍、審批依據、受理機構、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法律依據、咨詢投訴渠道、權利義務、法律救濟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20個工作日內 |
區級無職能,審批權在市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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