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進一步規范宿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宿城分局政務公開工作,提高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政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結合宿城分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務公開,是指宿城分局在依法履行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和實施內部管理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機關內部公開政務信息,并接受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政務公開按照“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除本辦法第十條所列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外,凡是運用行政權力辦理的各類事項,均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主動公開或者依申請予以提供。
第四條 宿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宿城分局政務公開工作由宿城分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開展。
宿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宿城分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國家、省、市政府、市自然資源局、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局政務公開工作;擬定局政務公開工作計劃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務公開的規章制度;研究解決政務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政務公開的重大事項,經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議后報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五條 建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務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局分管領導掛帥,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負責局政務公開的日常組織、協調、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政務公開工作責任制。局機關各科室承擔本部門政務公開的組織領導責任,負責職責范圍內應公開的相關文件、資料的審核,確保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并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公布政務信息。各科室應確定專人辦理政務公開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政務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局年度預算,以保障政務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八條 下列政務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宿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宿城分局職能、機構設置、領導分工、辦公時間、辦公地址;
3.宿城區自然資源管理規劃、專項規劃及相關政策;
4.自然資源統計數據信息;
5.宿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理的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6.宿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級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7.宿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8.宿遷市自然資源重點領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9.宿城區自然資源和規劃業務工作、土地市場、規劃方案公示及規劃審批公示;
10.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編制政務信息公開目錄,將應當依法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務信息編入目錄,并及時調整更新。
第十條 下列事項的相關信息不向社會公開:
1.涉及國家秘密的;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3.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的信息;
5.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第十一條 向社會公開政務信息的渠道:
1.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門戶網站;
2.新聞發布會和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3.局設置的便民服務公告欄、辦事指南等其它適當渠道。
第十二條 下列信息應向局內公開:
1.局黨總支支委會、局務會及相關重要會議決定事項的結果情況;
2.干部交流、考核、培訓、任免、獎懲情況;
3.局機關內部政務管理規章制度和執行情況;
4.局固定資產的配置情況;
5.其它需要向局內公開的事項。
第十三條 向局內公開信息的渠道:
1.局政務內網、微信工作群;
2.召開局機關全體人員會議、局務會;
3.會議紀要、信息簡報;
4.局內公告欄等其它適當渠道。
第十四條 局辦公室負責向社會公開政務信息和向局內公開信息的歸口管理,具體需公開的政務信息,由各科室在指定渠道發布。
各科室在起草文件時應對是否公開和公開范圍提出初步意見,局辦公室在審核文稿時一并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局領導審定。文件形式以外的政務信息需要公開的,由各科室報分管領導審核確認后提供發布。
第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公開的政務信息應在信息產生后20個工作日內發布。
已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十六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擬作出的決策、編制的規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制定過程中應當采用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式公開征求意見:
1.征集、聽取管理和服務對象、相關單位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2.依法舉行聽證會;
3.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咨詢、論證;
4.局政策法規科報備審查;
5.其它適當的方式。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宿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宿城分局申請提供政務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書面申請,也可以當面申請,由局辦公室統一受理。當面申請的,由接待人員當場記錄轉交有關職能科室答復。申請書或申請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聯系地址及方式等;
2.所需政務信息的內容描述;
3.申請時間。
第十八條 局辦公室受理要求提供政務信息的申請后,應及時轉告承辦該政務信息的有關科室和單位辦理。有關科室在報經分管領導審定后,除可以當時答復或提供的外,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區別下列情況予以答復或提供。答復或提供同時送局辦公室具體經辦人員備案。
1.屬于已經公開的政務信息,直接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務信息的渠道;
2.屬于公開范圍但尚未公開的,應向申請人提供該信息,并同時將該信息公開發布;
3.被申請的政務信息中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能夠區別處理的,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
4.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直接告知申請人;
5.不屬于宿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宿城分局掌握范圍的,直接告知申請人,如能夠確定掌握該信息機關的,告知聯系方式;
6.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請人;
7.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九條 局有關科室和單位對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的內容是否涉密不能確定的,應提交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審查。
第二十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可以下列形式向申請人提供:
1.以文書、圖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復印或者安排查閱;
2.以計算機可讀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據申請提供打印記錄、電子文檔;
3.提供內容摘要或摘錄;
4.口頭告知相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 對局各科室政務公開工作實行日常考評和年度考評相結合的制度,年度考評結果納入各科室年終考核成績。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各科室政務公開工作進行年度考評。局辦公室會對各科室政務公開日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考評和檢查情況通過局政務內網等形式予以通報。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宿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宿城分局工作人員在政務公開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權向局辦公室投訴。
政務公開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職或違紀違法問題,由局辦公室調查處理。對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由局辦公室會同黨建辦提出行政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