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公安局公文公開屬性認定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公文類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效率,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宿遷市公安局公文處理工作規則(試行)》《宿遷市公安局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范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形成的規范體式的公文。
第三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依據《保密法》《條例》有關規定,按照“誰制作、誰提出,誰審查、誰辦理”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確定。
第四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制發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屬于“此件公開發布”“此件部分公開”“此件依申請公開”和“此件不予公開”4種屬性中的一種。
(一)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參與,或反映本局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公文,應確定為“此件公開發布”。確定為“此件公開發布”的公文,不可夾帶“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的內容。
(二)主要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等不宜公開的公文,應確定為“此件部分公開”。
(三)屬于本機關內部資料或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公文,應依法確定為“此件依申請公開”。
(四)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確定為“此件不予公開”。
(五)轉發類公文,應根據所轉發公文的公開屬性確定轉發公文的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所轉發公文沒有確定公開屬性的,原則上應重新確定公開屬性。
第五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辦理流程
(一)提出意見。公文公開屬性由擬稿警種部門提出。對提出“此件部分公開”、“此件依申請公開”、“此件不予公開”的要依法依規注明理由,其中要對“此件部分公開”的公文作區分處理,將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刪減后同步呈報。對規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擬稿警種部門要同步起草解讀材料,其中要明確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及失效期,并按照《宿遷市公安局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要求辦理。
(二)標注屬性。公文公開屬性確定后,應按照審核認定的公開屬性制發公文,在附注位置(落款日期下一行居左空兩字格)加括號標注“此件公開發布” “此件部分公開” “此件依申請公開”或“此件不予公開”。
(三)公開發布。對市局印發的標注“此件公開發布”、“此件部分公開”字樣的公文,由市局政務公開工作部門在文件出臺7個工作日內將該公文通過“網上宿遷”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對外公開,并與次月5日前將紙質文件提供給市檔案館等政府信息公開查詢點。政策解讀等材料在政策公開后3個工作日內發布。
第六條 強化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監督檢查。各警種部門要認真落實公文公開屬性標識工作,市局辦公室對沒有標注或標注為“此件部分公開”、“此件依申請公開”、“此件不予公開”但未說明理由的公文,一律退回擬稿部門重新標注公開屬性或說明理由后再辦理。市局不定期對該項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應公開未公開、定性不準、未標注公開屬性等問題進行通報、督促整改。
第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