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公室(人事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議、機要、督查督辦、值班等工作;圍繞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牽頭對全區財政運行和改革發展中的重點問題開展工作調研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檔案、安全保密、信息、新聞宣傳、信訪等工作;牽頭負責電子政務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局屬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機構編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指導全區財政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承擔重大財政政策、規范性文件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落實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監督、協調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有關工作;承擔財政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財政、財務、會計等方面行政審批事項工作,并限時辦結。牽頭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二)預算科(政府債務管理科)。擬訂財政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發展規劃的建議;擬訂財政收入政策和區級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年度區級預算草案和區級預算調整草案,辦理預算調整事項;匯總年度全區預算;組織開展區級部門預算審核、批復;承擔區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牽頭組織預算、決算公開工作;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承擔區財政與市財政結算、區對鄉鎮(街道、園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和結算工作,落實區對鄉鎮(街道、園區)的各類財政政策。
研究擬訂全區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承擔政府債務余額限額管理和預算管理工作;承擔債務風險預警管理、區本級部門單位債務和或有債務管理等工作;配合省市組織開展地方債券發行及轉貸等工作、組織開展還本付息及資金使用監管工作;承擔隱性債務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區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工作;承擔區級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國庫科。分析預測財政經濟形勢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研究擬訂預算執行管理和考核有關辦法,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研究擬訂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國庫區分庫業務;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帳戶,管理國庫和財政專戶資金;實施總預算會計管理;組織編制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和政府財務報告;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落實國家稅收政策法規;研究提出稅制改革、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等建議;研究提出稅收政策調整建議;分析評估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組織開展稅源調查工作;組織開展稅收優惠資格認定;承擔關稅稅政管理有關工作。
(四)經貿科。承擔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應急管理、糧食與物資儲備、軍民融合、金融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擬訂經濟運行、產業結構調整等方面規劃和政策;參與擬訂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和政策;研究擬訂支持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應對氣候變化等相關財政政策,并組織實施。研究擬訂財政支持產業、促進內外貿發展、保障應急管理和促進軍民融合的財政政策;貫徹落實國家企業改革政策,參與擬訂全區企業改革發展政策。
擬訂實施促進地方金融業發展和引導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財政政策;研究擬訂支持政府投資基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提出區級政府投資基金發起、設立或者參與各類政府投資基金的計劃和方案;承擔區級政府投資基金的管理工作;對全區政府投資基金工作進行指導和信息統計;承擔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行財和社保科。承擔行政、政法、宣傳、教育、科技、文化旅游、體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參與區級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績效工資管理工作;擬訂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提出開支標準和定額;研究擬訂支持政法事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擬訂地方外事經費管理制度;承擔區級黨政機關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工作;承擔區級統一著裝管理工作。研究擬訂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提出優化教科文事業經費支出結構的政策建議;擬訂事業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執行教科文行業財務制度。管理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參與養老保險基金和職業年金的委托投資運營工作。
(六)財政監督與績效管理科(會計科、政府采購科)。研究建立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研究擬訂預算績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區級財政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等工作;組織和指導區級部門(單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園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擬訂財政監督檢查政策制度;承擔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承擔監督會計信息質量和注冊會計師行業、資產評估行業執業質量有關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內部監督和審計工作;牽頭局機關內部控制制度建設。
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負責全區會計人員管理,推進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工作。
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政策法規;研究提出政府采購預算管理政策;管理和監督政府采購活動;組織擬訂政府購買服務政策;承擔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管工作;承擔“政府采購協定”談判相關工作;對全區政府采購工作進行指導和信息統計分析。
(七)綜合科。研究擬訂全區非稅收入政策,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相關工作;負責管理財政票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參與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研究和制度改革;承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政策研究,管理住房保障資金。
承擔交通、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管、房屋征收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建設工程概、預(結)、決算審核辦法,負責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負責財政性資金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管理。參與擬訂自然資源領域發展規劃和政策;研究擬訂支持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管理等相關財政政策,并組織實施。
(八)農業農村科(基層財政管理科)。承擔農業農村、水利、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財政支持農業農村發展與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制度;貫徹執行農業、水利行業財務管理制度;牽頭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統籌管理財政扶貧資金。負責指導鄉鎮街道財政管理,推進資金就地就近監管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公共預算編制;組織和管理鄉鎮街道財政人員業務培訓,制定教育培訓規劃;負責農業支持保護補貼和稻谷補貼的資金發放、監督、管理等工作;參與研究制定鄉鎮財政政策、研究制定區與鄉鎮財政分配政策、體制結算管理工作;參與制定和落實有關涉農補貼財政政策。
(九)金融發展科。研究擬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范圍內發展規范和政策;承擔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協調服務工作;指導、協調全區普惠金融政策實施工作,組織推進全區農村金融創新發展工作;協同配合上級金融管理部門引導銀行保險業金融機構優化資源配置、推動全區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建立全區銀行保險業發展協作機制;加強與區外銀行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聯系,引導其在本區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并協助解決相關問題;配合上級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區金融運行形勢。協助做好全區上市公司的規范發展;承擔全區上市后備企業培育工作,協調和推動全區企業上市、掛牌和直接融資工作;承擔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
承擔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批的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機構設立、變更、終止的初審工作,并限時辦結;負責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對上述各類機構執行落實相關監管制度,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措施并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金融穩定科。督促落實金融風險防范處置屬地責任,承擔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組織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范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同配合上級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區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負責全區從事經上級金融管理部門批準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全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于上級金融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對上述各類機構執行落實相關監管制度,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措施并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辦公室)。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以及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布局和結構調整、制訂發展戰略規劃;組織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調查研究。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審核工作;負責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工作;指導推進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綜合歸口指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推動所監管企業的法治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工作。
擬訂向區屬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所監管企業董事會及董事隊伍建設;負責國資辦委派所監管企業監管人員的遴選、考察、任免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人才、勞動用工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有關干部任免備案工作。負責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做好黨的建設和企業維穩方面工作。
負責國資辦委派所監管企業監管人員業務培訓、履職報告、考核評價、津補貼發放管理工作;負責督促所監管企業建立并落實內部審計制度,依法依規開展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健全會計和財務管理制度,加強企業財務風險管控。負責分類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并做好考核結果的應用;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水平;規范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和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職工福利保障。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企業國有產權管理制度;承擔所監管企業產權登記、轉讓、劃轉、處置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的資本金變動、股權管理及發債方案;監督、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研究建立國有資本運作制度,推動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收取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的工作;承辦國有資本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負責對有關方面監督檢查發現的共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對有關方面移交的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線索,按規定開展延伸檢查,對涉嫌重大違紀違法的,按規定程序移交有關部門;對所監管企業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
擬訂區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承擔區級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出資人和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工作;承擔全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相關管理工作。研究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區級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區級文化(體育)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組織開展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區級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區級文化(體育)類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組織開展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工作;承擔區級文化(體育)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