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區陳集鎮政府信息公開
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公開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對違反政府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結合本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鎮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基層單位的全體工作人員。
第三條 鎮督查室負責本機關政府公開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條 違反政府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種類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
第五條 在政府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規定履行政府公開義務的;
(二)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三)對投訴人、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公開規定的。
第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