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個人和組織的知情權,完善和規范行政機關公開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省、市、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主動公開是指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鎮直機關各部門、科室應當采取有效形式,在職責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 政務公開的內容:凡是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政府及政府機關做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只要不屬于黨和國家秘密事項,都要對外公開;對內公開的內容,主要是公開鎮直機關各部門、科室的內部管理、工作運作等方面的內容。
第四條 公開的形式:本著便于群眾知情、方便群眾辦事、有利群眾監督的原則,通過最直接、最簡便、最有效的形式加以公開。實行網上公開,建立政務公開欄、印發辦事指南、辦事卡片等形式進行公開,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開,通過會議和文件公開。
第五條 公開的時間:政務公開的時間要與政務黨務公開的內容相適應,每季度至少公開一次。制度性、政策性的內容可長期公開,經常性工作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逐段公開,動態性的內容要及時公開。
第六條 公開的程序:公開前,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要進行專題研究,確定政務公開的內容、形式和方法。由政務公開負責人向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提出政務公開的方案,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組長簽署意見后實施。公開后,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和監督小組要采用各種形式,征求群眾意見,并將群眾建議的辦理結果和群眾所提問題的答復意見及時向群眾進行反饋。每項政務公開工作結束后,對政務公開的有關資料等,要及時立卷、歸檔保存,做到檔案完備,資料齊全,便于查閱。
第七條 依申請公開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需要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程序向申請人公開。
第八條 依申請公開的內容: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原則上應該公開的。對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機密、正在調查、審議、討論、處理過程中的其他政務信息不予公開,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九條 依申請公開的程序:申請人可以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申請公開政務信息;口頭申請的,應當場記錄。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名稱、住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
2.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
3.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4.提出申請的時間。
第十條 依申請公開的辦理。
1. 鎮直機關各部門、科室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其辦理辦法按業務文件辦理的操作程序進行。
2.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的,可將期限延長至30個工作日。
3.決定公開的,承辦部門應當出具公開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公開決定書應注明公開時間、公開場所、公開方式和應支付的費用,延長公開期限的,應說明延長的理由。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可公開部分應當向申請人公開。上級規定應該向社會公開而未公開的事項,任何人申請公開的,應當自收到公開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對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時,應當主動公開行政處理的決定部門、決定程序、決定依據和理由、決定結果、救濟途徑和時限等信息,未主動公開而相對人要求公開的,應立即向其公開。
第十二條 依申請公開的資料在檔案室的,由檔案室憑公開決定書向申請人公開有關信息;并對公開的信息做好登記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