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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完善和規范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應急管理機關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根據省、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政務公開的意見,結合應急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實行政務公開工作責任制。局機關各科室負責人是本處室政務公開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職責范圍內應公開的相關文件、資料等信息的審核,確保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并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公布。 第三條 下列政務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局主要職能、領導及分工、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職能; (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審批流程及審批結果; (四)安全生產檢查、督查活動等監督管理工作; (五)涉及公眾利益的事務執行情況,便民措施、服務承諾,相關制度,群眾關心的其他事項; (六)工作紀律、服務承諾、舉報電話;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第四條 下列事項的相關信息不向社會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第五條 申請人有權向本局申請公開除下列規定以外的政務信息: (一)本局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務信息; (二)涉及第四條規定的相關信息。 第六條 擬公開的信息由本科室負責人審查后,經局辦公室和局領導審核、審批后方可發布公開。信息發布單位和發布人員都要嚴格按審批后的內容公開,不得擅自更改。要建立健全登記審批制度,對梳理出來的擬公開信息,逐條進行登記、審批,確保信息公開及時、規范、安全。 第七條 各科室在起草文件時應對是否公開和公開范圍提出初步意見,局辦公室在審核文稿時一并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局領導審定。規范性文件按相關規定辦理。文件形式以外的政務信息需要公開的,由經辦科室按程序報審確認并提供發布。 第八條 主動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自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社會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務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務信息,可以通過互聯網、信函、傳真等途徑提出申請。 第十條 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持本人或者本組織的身份證明,向局辦公室提出公開政務信息的申請;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申請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二條 提出政務信息公開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須填寫《宿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政務信息公開申請表》。 第十三條 局辦公室負責全局政務公開信息的扎口管理和審核把關,做好公開信息保密審查和依申請公開的受理工作。紀檢監察室負責政務公開的監督工作,受理群眾舉報投訴,查處政務公開違規違紀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