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衛生健康局,經開區政法和社會事業局、湖濱新區衛生健康醫保局、蘇宿園區勞動保障和社會事業局、洋河新區社會事業局:
為進一步加強醫德醫風建設,規范我市醫務人員的執業行為,增強醫務人員依法執業意識,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委制定了《宿遷市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此頁無正文)
宿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5年7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宿遷市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醫務人員執業行為,醫療保障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護士條例》《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務人員是指在本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內開展執業活動的醫師、護士、藥師、技師等各類衛生技術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衛生執業活動中違反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診療指南、操作規范以及醫務人員職業道德等行為。
第四條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市直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縣(區、功能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記分情形及分值
第五條 根據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的類別和情形,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共分為1分、2分、3分、4分、6分、8分、12分七個檔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病歷資料不符合病歷書寫管理相關規定的;
(二)護士無恰當理由未及時執行醫囑,未造成后果的;
(三)藥師未對處方進行合法性、規范性、適宜性審核發藥,未造成后果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2分:
(一)不按規定登記門診日志、手術登記本、檢查登記本、檢驗登記本等的;
(二)未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合理用藥原則(不含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抗腫瘤藥品、已通過院級超說明書用藥備案的藥品),未造成后果的;
(三)具有處方資格的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未造成后果的;
(四)醫師未按規定使用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抗腫瘤藥品,未造成后果的;
(五)未按規定調劑處方藥品的;
(六)未按規定收集、運送、貯存、處置醫療廢物的;
(七)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突發不明原因疾病或者異常健康事件、醫療事故、重大醫療糾紛、可能與藥品、醫療器械有關的不良反應或者不良事件、假藥、劣藥、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食源性疾病的,或者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報告而未報告,未造成后果的;
(八)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的;
(九)在執行醫囑過程中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規定,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十)本機構不具備相關資質或限于設備、技術條件不能開展相關診療活動,未按規定告知病人轉診的;
(十一)違反規定使用醫用耗材,使用過期藥品,未造成后果的;
(十二)未嚴格執行臨床用血管理制度和臨床用血不良事件監測報告制度的;
(十三)在醫療衛生機構的住院病歷質量評價中,病歷存在重大瑕疵,被評判為丙級病歷的主要負責人員;
(十四)將手機帶入手術間內使用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二)未按規定開具藥品處方或者開具空白處方的,或使用處方開具非特殊治療食品、保健品、消毒產品、化妝品等的;
(三)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越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因緊急搶救危急重癥患者需要的除外);
(四)鄉村醫生違反規定擅自使用基本用藥目錄以外的處方藥品的;
(五)未按照注冊(備案)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的;
(六)執業助理醫師違規單獨從事臨床執業活動的;
(七)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
(八)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醫師、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人員不具備相應條件的;
(九)對個人印鑒、工號、賬號等醫療身份標識未做到專人專用,或冒用,盜用他人印鑒、工號、賬號等身份標識的;
(十)違反規定參與醫用耗材、設備、器械、藥品等采購銷售,未造成后果的;
(十一)違反醫療質量安全、醫院感染控制等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未造成后果或者造成輕微后果的;
(十二)在對患者或者受檢者進行醫療照射時,未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進行屏蔽防護的,未禁止非受檢者進入操作現場,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員陪檢時未對陪檢者采取防護措施的;
(十三)不按規定開展實習人員指導,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發生四級醫療事故,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輕微責任的主要責任人員。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4分:
(一)未按規定取得從事放射診療、感染控制、血液透析、母嬰保健等特殊崗位培訓合格證明擅自獨立上崗的;
(二)未經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批準,擅自開展會診活動的;
(三)利用患者的處方、記賬單為自己或他人開藥、檢查、治療的;
(四)互聯網診療中違反規定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的;
(五)藥師未對處方進行合法性、規范性、適宜性審核進行發藥,造成后果的;
(六)除緊急情況外,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明確同意的;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及替代醫療方案等事項的;
(七)發生一、二級醫療事故,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輕微責任的主要責任人員;發生三級醫療事故,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次要責任或者輕微責任的主要責任人員;發生四級醫療事故,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次要責任的主要責任人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不書寫病歷資料的;
(二)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的;
(三)發現傳染病暴發疫情或者醫院感染性疾病暴發,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四)未依法履行傳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調查、處理職責,造成后果的;
(五)私自儲存、攜帶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或者醫療器械帶至其他場所使用的;
(六)未經監護人同意,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和手術等操作的;
(七)違法違規與藥品、醫療器械、生物制品、生物技術等機構合作開展臨床研究及執業活動的;
(八)未經批準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
(九)在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診所中為他人提供醫療服務的;
(十)未按規定開展限制類醫療技術,未造成后果的;
(十一)發生一、二級醫療事故,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次要責任的主要責任人員;發生三級醫療事故,醫療衛生機構承擔主要責任的主要責任人員;發生四級醫療事故,醫療衛生機構承擔主要及以上責任的主要責任人員。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8分:
(一)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虛假檢測和診斷報告的;
(二)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經批準的醫療器械、消毒劑、消毒器械、一次性醫療用品;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
(四)使用假藥、劣藥、違禁藥品、未經批準藥品的;
(五)違規參與醫用耗材、設備、器械、藥品等采購銷售,造成后果的;
(六)在醫療衛生執業活動中,存在虛假治療、誘導消費行為的;
(七)發生二級醫療事故,醫療衛生機構承擔主要責任的主要責任人員;發生三級醫療事故,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完全責任的主要責任人員。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違規在非醫療衛生機構為他人提供醫療服務的;
(二)違法違規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抗腫瘤藥品等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發生重、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及其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負有直接責任的;
(四)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調遣的;
(五)未取得書面知情同意,違法違規對患者進行藥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
(六)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七)轉讓、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借用、冒用其他人員資格(執業)證從事診療活動的;
(八)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范和《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服務態度、行為惡劣,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九)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開展干細胞臨床試驗或者生物技術臨床研究的;
(十)未依法履行傳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調查、處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拒絕急救處置,或者由于不負責任延誤診治,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十二)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或違反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十三)違規參與醫用耗材、設備、器械、藥品等采購銷售,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四)違反醫療質量安全、醫院感染控制等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五)拒絕、阻礙執法監督檢查,或者拒絕向執法監督檢察機關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十六)開展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明確要求停止、廢除或者禁止開展的手術、技術、項目等的;
(十七)發生一級醫療事故,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完全或者主要責任的主要責任人員;發生二級醫療事故,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完全責任的主要責任人員。
第三章 記分實施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執業行為發生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形及分值的認定工作。對于發現的非本轄區登記注冊機構的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應將相關情況通報其注冊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予以記分。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 加強醫務人員執業行為管理,落實依法執業主體責任,建立本機構醫務人員(包括注冊和備案)不良執業行為檔案。醫務人員的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況應當作為醫務人員職務(職稱)晉升、評優評先等的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本機構醫務人員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良執業行為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醫療衛生機構刻意隱瞞不報的不良執業行為,經查實的,將依據有關規定對醫療衛生機構予以記分處理。
醫學會、醫院協會、醫師協會、護理學會、醫療質量控制中心、醫療糾紛調解機構等在履職過程中發現醫務人員有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線索的,應當及時報告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移交衛生監督機構處理。
市級衛生監督機構在對縣(區、功能區)隨機抽查、專項檢查、投訴舉報等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醫務人員不良行為,在查實后5個工作日內移交發生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予以記分處理。
第十六條 衛生監督機構查實醫務人員有不良執業行為的,應當及時將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況上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制作《宿遷市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并送達該醫務人員,同時抄送發生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的醫療衛生機構及其主要執業機構;非本地執業注冊的,同時抄送注冊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 醫務人員對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申請。逾期不提出異議申請的,視為同意記分結果。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 內對異議申請做出處理。經核實記分有錯誤或者不準確的,應當予以更正。
第十八條 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醫務人員多次違反同一種記分情形的,按發生一次不良執業行為予以記分。
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醫務人員同一種不良執業行為涉及多種記分情形的,按記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記分。
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醫務人員存在兩種以上不良執業行為的,應當分別記分。
第十九條 涉及醫務人員診療行為的合理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移交醫學會進行專業認定。醫學會作出的專業認定意見可以作為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依據。
第二十條 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周期為1年,記分周期按照自然年度計算。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后,該周期內的記分進行整改后,分值自動清零,重新開始下一個周期的記分。
發生于上一個記分周期的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查實后應當記錄在現記分周期內,并同時注明不良執業行為發生的時間。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已經記分的醫務人員給予相應處理:
(一)累計記分未達到8分的,醫務人員所在執業機構應對醫務人員進行警示談話,加強培訓學習;
(二)累計記分達到8分不滿10分的,由其主要執業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對其進行離崗培訓1個月,并報準予其執業注冊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三)累計記分達到10分不滿12分的,由其主要執業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對其進行離崗培訓2個月,并報準予其執業注冊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四)累計記分達到12分及以上的,由其主要執業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對其進行離崗培訓3至6個月,同時延遲一年晉升(聘任)高一級職務或者職稱(自符合申報或者聘任時間算起),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予以低聘、解職待聘、解聘等處理,并報準予其執業注冊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同時,醫師定期考核按不合格處理,并到指定機構接受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恢復其執業,本周期內已累計記分清零。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離崗培訓工作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予以記分的不良執業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得以記分代替處罰、紀律處分、處分,或者只處罰、紀律處分、處分不記分。
第二十三條 各縣(區、功能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匯總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記錄,并按年度將記分情況報送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醫務人員受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暫停執業處罰的,一次記12分;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罰的,一次記4分;受到警告、通報批評處罰的,一次記2分。同一案件出現兩種及以上行政處罰的,以最高行政處罰分值計算,分值之間不疊加。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有對應本辦法規定的記分情形的,以最高記分計算,同一行為不疊加。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宿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宿遷市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
2.宿遷市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更正通知書
3.宿遷市醫務人員離崗培訓告知書
4.宿遷市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離崗培訓告知書
5.送達回執
附 件 1
編號:XX(單位)〔202X〕( )號
宿遷市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
(身份證: ):
經查,于 年 月 日發現你存在
的行為,依據《宿遷市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的
之規定,決定對你記 分。
特此通知。
備注: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
注:1.本通知書一式四份,一份由記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存查并錄入記分檔案;一份存入該醫務人員的執業檔案;一份由被記分醫務人員本人留存;一份抄送被記分醫務人員主要執業機構及注冊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 2.被記分醫務人員可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給予記分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
宿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制
附件2
編號:XX(單位)〔202X〕( )號
宿遷市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更正通知書
(身份證: ):
你于 年 月 日對《宿遷市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XX〔 〕年第( )號)提出異議申請。經調查核實,現依法對《宿遷市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XX〔 〕年第( )號)予以更正:
撤銷《宿遷市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XX〔 〕年第( )號) 年 月 日對你記的 分,依據《宿遷市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的規定,決定對你記 分。
特此通知。
備注: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
注:本通知書一式四份,一份由記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存查并錄入記分檔案;一份存入該醫務人員的執業檔案;一份由被記分醫務人員本人留存;一份抄送被記分醫務人員主要執業機構及注冊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 |
宿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制
附件3
編號:XX(單位)〔202X〕( )號
宿遷市醫務人員離崗培訓告知書
(身份證: ):
你本記分周期的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 分,依據《宿遷市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的規定,應當在 進行離崗培訓 個月。
特此告知。
備注: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
注:本通知書一式四份,一份由記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存查并錄入記分檔案;一份存入該醫務人員的執業檔案;一份由被記分醫務人員主要執業地點的醫療衛生機構留存;一份送達被記分醫務人員本人。 |
宿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制
附件4
編號:XX(單位)〔202X〕( )號
宿遷市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離崗培訓告知書
(醫療衛生機構名稱):
你單位醫務人員 (身份證: )本記分周期內的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已累計滿 分,依據《宿遷市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 條的規定,你單位應當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負責或者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對該醫務人員進行離崗培訓 個月。
特此告知。
備注:
醫療衛生機構: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本通知書一式四份,一份由記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存查并錄入記分檔案;一份存入該醫務人員的執業檔案;一份由被記分醫務人員第一執業地點的醫療衛生機構留存;一份抄送被記分醫務人員執業的醫療衛生機構。 |
宿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制
附件5
文號:XX(單位)〔202X〕( )號
送 達 回 執
行政機關:
受送達人:
送達文件名稱: 文號:
送達方式:
送達地點:
送達人簽名: 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收件人簽名: 收件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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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送達文件,代收人不愿意在送達文書上簽名/蓋章,送達人員將送達文書留置在 送達地點:______ ___見證人簽名: 。 2.郵寄送達:送達文書已用掛號信發出,掛號信回證日期為 年 月 日,回證號碼為 。 |
|
備注(或掛號信回證粘貼處) |
宿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