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衛生健康局、公安(分)局、市場監管局、交通運輸局、經開區政法和社會事業局、湖濱新區衛生健康醫保局、蘇宿園區勞動保障和社會事業局、洋河新區社會事業局,各相關醫療機構:
為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非急救轉運服務多層次、多樣化需求,多部門協同加強我市非急救轉運服務管理,市衛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交通運輸局等4部門聯合制定了《宿遷市非急救轉運社會化服務管理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宿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宿遷市公安局
宿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宿遷市交通運輸局
2025年7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宿遷市非急救轉運社會化服務管理方案
非急救轉運服務工作事關民生福祉,為依法加強非急救轉運服務管理,規范非急救轉運服務行為,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非急救轉運服務多層次、多樣化需求,保障患者轉運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非急救轉運服務范圍
非急救轉運服務機構主要是為以下對象提供運送服務:在醫院獲得有效救治后遵醫囑可以出院回家或去護理院、養老院、康復醫院等接續性醫療機構進一步恢復、康復的行動不便患者;非院前急救轉運范圍內的行動不便患者看病就醫。上述患者轉運有特殊需求(如臥位、擔架等),但不需要專業醫療護送,包括市內短途轉運和跨行政區域長途轉運服務。
非急救轉運服務機構嚴禁轉運死亡患者遺體。
二、非急救轉運服務設置條件
(一)基本條件。承擔非急救轉運服務機構需經相關部門登記注冊,并通過車載攝像頭和衛星定位系統,對本機構的車輛進行實時動態管理。
(二)車輛要求。從事非急救轉運服務車輛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年檢合格,保險齊全。車內配備有標準上車擔架、固定帶、車內扶手,且與產品出廠公告一致,不得非法改裝;不得配備需要醫療專業從業資格方可操作的醫療器械和設備。車輛應統一外觀標識,與120救護車輛有嚴格區分,車身需標注“非急救轉運社會服務車”,不得噴涂“120”“急救”“ICU”“重癥監護”等字樣和標識。不得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
(三)人員配置。非急救轉運服務車輛應配備1名駕駛員,根據需要配備1名輔助人員。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急救知識和急救技能培訓,無傳染性疾病,無吸毒史,無可能危及行車及患者安全的疾病病史。駕駛員應持有3年以上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近三年內無有責的亡人或者傷人交通事故記錄;無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近1年內無超載、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輔助人員能勝任搬運等體力工作。
三、非急救轉運服務管理
(一)非急救轉運服務機構管理要求
1. 非急救轉運服務機構應建立管理制度,制定非急救轉運風險防范應對手冊。
2. 非急救轉運服務機構應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履行服務質量承諾告知義務,建立用戶投訴處理機制,并及時處理投訴。
3. 非急救轉運服務機構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積極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參加急救中心等部門開展的急救、傷病員搬運、突發事件應對等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具備基本的現場規范處置能力;應組織從業人員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知識學習,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4. 非急救轉運機構實行服務收費公示制度,應當在車輛醒目位置公示收費標準、服務內容,通過價目表或協議,進行書面一次性告知。由服務對象按需進行選擇確認,服務過程中服務對象新增需求嚴格按照價目表項目和價格收費,避免事后爭議。嚴禁中途加價、價外加價等行為;車輛應專用于非急救轉運服務范圍內的轉運服務,不得超范圍從事其他服務。不得轉包、轉租或變相轉包、轉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
5. 非急救轉運服務機構應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議,詳細記錄轉運信息,包括姓名、轉出和轉入地點、轉出時間、轉入時間、里程收費、聯系電話、服務對象或家屬簽字等內容,做好相關材料的登記、統計與保存工作。
6. 非急救轉運服務機構從業人員需規范服務行為,嚴格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強化服務意識,嚴防差錯事故的發生;從業人員如統一著裝的,應在外衣顯著位置標明“非急救轉運”字樣,不得穿戴和佩戴與120急救人員、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及其他與行政事業單位制服相一致或近似的標志標識。
7. 非急救轉運服務機構的車輛應按要求統一外觀標識和噴涂,車輛配備車載衛星定位系統和車內攝像頭(存儲期限不低于三個月),可以實時查詢車輛位置和車內狀況;車輛應保持車上通訊器材、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狀況良好,不得自行中斷車載衛星定位系統和攝像記錄,相關設備、附件不得隨意拆卸。非急救轉運服務機構應當做好車輛日常維護,定期檢測車輛,確保投放市場的車輛安全完好。
8. 非急救轉運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和車輛出入醫療機構時,應服從醫療機構統一管理,不得在醫療機構院內散發和擺放廣告、卡片,車輛不得長時間在院內停放,不得占用救護車和消防通道,嚴禁非法招攬和爭搶病源。
9. 非急救轉運服務機構不再從事非急救轉運服務的,應及時申報變更其經營范圍,并更改車輛外觀;對存在嚴重違規情形的,取消其非急救轉運服務資格,由查處部門納入單位和相關人員的信用記錄,并依法依規通過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二)醫療機構相關管理要求
1. 各醫療機構應加強車輛進出的管理,對規范的非急救轉運車輛予以通行便利,對未登記、故意不按規定標識、噴涂,以逃避監管的非急救轉運異常車輛,不予進入醫院。
2. 各醫療機構應在院內,各病區護士站公示正規非急救轉運服務承運單位的信息,便于患方及時了解、聯絡;對于患方的服務需求咨詢,應及時告知相關信息,并由患方自行與正規轉運單位聯系。
3. 各醫療機構應加強日常管理,建立長期性、常態化管理機制,及時清理非急救轉運車輛發放的小廣告;對于非急救轉運機構提供任何形式的醫療服務,或以誘導、欺騙、強迫患者的“醫托”行為,應及時通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堅決杜絕侵害患者權益與非法醫療行為。
4. 各醫療機構應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及院內第三方服務機構人員管理,嚴禁倒賣、泄露患者信息;嚴禁內外勾結參與非急救轉運業務,如經查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四、部門職責分工
市衛健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管責任,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衛生健康部門:主要負責加強醫療機構監管,協調各相關醫療機構支持、配合非急救轉運服務平臺的宣傳推廣,協調各醫療機構為正規非急救轉運車輛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牽頭非急救轉運專項整治行動。
公安機關:依法對非急救轉運車輛實行注冊登記,依法查處非法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非法改裝車輛、超速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參與非急救轉運專項整治行動。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道路運輸市場非法營運行為,及時公布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運輸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參與非急救轉運專項整治行動。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非急救轉運服務機構違規收費行為,同時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非急救轉運服務機構的注冊登記信息和信用信息。
五、保障措施
各級衛生健康、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部門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非急救轉運車輛管理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穩步推進,依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經營、敲詐勒索、違規收費、違反交通法規和秩序等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為,規范非急救轉運服務行為。要廣泛宣傳非急救轉運服務管理的政策規定,引導廣大群眾選擇正規非急救轉運車輛承運,消除安全隱患,維護、保障自身生命安全、財產權益,為規范非急救轉運服務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附件:宿遷市非急救轉運服務車標識及噴涂要求
附件
宿遷市非急救轉運服務車標識及噴涂要求
一、圖標說明
標識部位根據實際分別置于轉運車車尾、車身兩側,具體位置根據車型而定。
二、文字、標識內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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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面 |
上 部:2條橫向細反光帶 中 部:非急救轉運社會服務車+1條斜向粗反光帶 前車門:非急救標識 前 蓋:非急救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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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尾 |
非急救轉運社會服務車+1條橫向粗反光帶 |
標識字樣大小根據圖例標識尺寸統一制定;標識字體:綠色標宋。
三、反光帶及車身主體顏色
反光帶總體要求:既能起警示作用,又顯簡潔、美觀,寬度:粗反光帶為15cm;細反光帶為10cm,顏色:綠色。車身主體顏色為白色。
四、非急救標識
非急救標識主體為圓形,外圈綠底白字,內容為“非急救轉運社會服務車”,內圈白底綠色圖案,圖案為雙手托舉愛心,雙手象征關愛、幫助和溫暖,愛心象征誠心、貼心、暖心。整體寓意是按照政府主導、市場調節、社會參與的原則,為市民提供綠色、便捷、安全的非急救轉運服務,提升市民獲得感。
非急救標識
非急救轉運服務車總體外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