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 | 宿城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
| 索引號 | 016180608/2025-00069 | 分類 | 應急預案 ??應急管理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宿城區應急管理局 | 發文日期 | |
| 文號 | 關鍵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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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效 | |||
宿區政辦發〔2020〕59號
區 政 府 辦 公 室
關于印發宿城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區各有關部門:
現將《宿城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希認真組織實施。
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宿城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事故分級
1.5 工作原則
1.6 預案體系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及職責
2.2 辦事機構及職責
2.3 成員單位及其應急處置職責
2.4 現場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2.5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職責
2.6 生產經營單位職責
3 預防、監測與預警
3.1 預防
3.2 監測
3.3 預警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
4.2 先期處置
4.3 啟動響應
4.4 處置措施
4.5 信息發布
4.6 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理
5.1 善后處置
5.2 保險
5.3 事故調查
5.4 總結評估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與通信保障
6.2 裝備物資保障
6.3 交通運輸保障
6.4 應急隊伍保障
6.5 醫療衛生保障
6.6 財力保障
6.7 應急避難所保障
6.8 技術支持保障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編制
7.2 預案審批與備案
7.3 預案演練
7.4 預案評估與修訂
7.5 宣傳與培訓
7.6 責任與獎懲
8 附則
9 附件
附件9.1 格式文本(式樣)
附件9.2 宿城區重點企業分布情況
附件9.3 宿城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圖
附件9.4 宿城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圖
附件9.5 宿城區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牽頭部門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全區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預防和減少事故,及時有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宿城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宿遷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宿城區行政區域內由區級處置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參與處置的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以及超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急處置能力,或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行政區域,或跨區內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
有關行業領域已制定的區級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需與本預案相銜接,在發生該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時按其預案實施。
1.4 事故分級
生產安全事故分為四級: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應急管理責任制,按照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的職責、分工、權限和本預案的規定,共同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負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機制的職責。
(3)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加強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預案演練等應急準備工作。
(4)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以事發地黨委政府為主,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區有關部門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黨委政府密切配合,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必要時區人民政府可直接組織指揮。
(5)科學救援,依法處置。充分發揮專家、專業救援力量作用,采用先進的檢測、檢驗、監測手段、救援裝備和技術,實行科學決策,提高應急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依法開展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故。
1.6 預案體系
宿城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包括本預案在內的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的區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其他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級專項應急預案、基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組成。
本預案應急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門和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操作指南。
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對的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執行具體任務并結合實際情況而制訂的工作安排。
2 組織體系
宿城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圖見附件9.3。
2.1 指揮機構及職責
在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全區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總指揮與副總指揮由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指定負責同志擔任。
成員:區委編辦、區委宣傳部、區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區教育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宿城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科學技術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區生態環境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城市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利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商務局、區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總工會、團區委、區消防救援大隊、氣象分局、江蘇潤民水務有限公司、江蘇眾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宿遷市港口發展有限公司等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組成。各成員部門和單位視情況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
區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政府和區政府的決策部署,領導、組織、協調全區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
(2)掌握事態發展,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決定啟動和終止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
(3)必要時,設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指定現場總指揮;
(4)指揮、協調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
(5)指揮、協調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級應急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
(6)落實上級領導批示(指示),必要時請求協調支援。
2.2 辦事機構及職責
區指揮部設立區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應急管理局,主任由區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
區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承擔應急值守、政務值班、信息匯總、綜合協調等工作;
(2)貫徹落實區指揮部決策部署,協助區指揮部指定負責的同志組織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向市指揮部、區人民政府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
(3)統一協調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
(4)組織協調發布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
(5)負責協調在全區范圍內緊急征用、調配事故施救物資、設備、車輛和人員;
(6)負責協調與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之間的工作,相互配合;
(7)完成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成員單位及其應急處置職責
在區指揮部的統一組織下,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1)區委宣傳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新聞發布、報道工作意見,組織指導新聞發布、報道工作,協調解決新聞報道中出現的問題,收集、跟蹤新聞輿情,及時協調有關方面開展對外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批駁謠言的工作;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有關部門負責現場記者的采訪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網絡輿情的監測、引導和調控管控工作。
(2)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油氣輸送管道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負責糧食流通、加工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負責區級應急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
(3)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民爆物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負責應急救援有關物資組織和保障。指導工業和重點行業安全生產管理。
(4)宿城公安分局: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等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負責事故現場的安全警戒,周邊地區的社會秩序維護及協助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實施交通管制。
(5)區民政局:負責協調生產安全事故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以及受事故影響的生活保障工作。
(6)區財政局:按照規定落實政府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經費,為應對生產安全事故工作提供資金支持。
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督促所監管企業做好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所監管企業的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
(7)區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環境應急監測,界定環境影響區域范圍,即時發出預警,提出控制建議,防止污染范圍擴大,負責組織協調環境應急處置和損害評估工作,參與環境損害責任調查。
(8)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協調房屋建設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的施工機械等救援設備。
(9)區交通運輸局:負責港口、航道和職責范圍內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0)區水利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和水利設施運行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過程中水資源調配。
(11)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協調農機、漁業、種植業、畜牧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
(12)區商務局:負責餐飲行業的燃氣系統、大型商業場所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
(13)區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負責組織協調文化廣電、旅游和文物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負責處置文化市場生產安全突發事件。
(14)區衛生健康局: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并為本地衛生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15)區應急管理局: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冶金等工礦商貿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相關物資的調撥。
(16)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提供事故現場施救所需的技術支持和保障。負責提供搶救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的信息,監督搶救傷員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
(17)區消防救援大隊:組織做好火災撲救和搶救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
(18)氣象分局:負責天氣監測、預報,及時提供氣象信息服務,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因氣象災害引發的事故災害調查、評估及氣象分析等工作。
其他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在區指揮部的統一組織下,配合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區指揮部各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應急聯動工作機制,明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并向社會公布,保證聯絡通暢,加強與其他應急機構的銜接配合。
2.4 現場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區指揮部負責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場指揮,根據應急處置工作實際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負責現場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設立應急工作組;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并據此組織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人員參加現場應急救援;根據事故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和支援請求。現場應急指揮部實行現場總指揮負責制,由指定負責同志擔任。
現場總指揮:迅速趕赴事故現場進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負責重大決策和全面指揮,組織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
現場副總指揮:按分工協助現場總指揮負責指揮,協調各成員單位的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部可設立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治安保障組、醫療衛生組、現場監測組、處置保障組、輿情新聞組、善后處置組等應急工作組,各應急工作組在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協同完成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根據事故現場實際,應急工作組設置可適當調整。各應急工作組職責如下:
(1)綜合協調組:根據事故類別確定牽頭部門(各類事故牽頭部門見附件)。主要負責統籌組織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綜合協調工作;協助現場總指揮做好現場應急指揮部的開設和撤離工作;承擔現場應急指揮部的值守工作,收集、匯總、上報現場處置工作情況;承辦現場應急指揮部各類會議,督促落實現場應急指揮部議定事項;負責調配全區應急力量和資源,向區指揮部請求應急支援;組織做好現場處置工作的總結評估及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文件的搜集、整理、保管等工作。
(2)搶險救援組: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主要負責實施應急救援、危險源控制、人員搜救、火災撲救、工程搶險、工程加固和清理現場等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為事故調查收集有關資料。
(3)治安保障組:由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牽頭。主要負責維持事故現場的秩序;組織疏散、轉移和安置群眾;組織傷員轉移工作;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所需的設備、物資和人員的安全運輸;保證運輸的及時、暢通和無障礙等;組織協調盡快恢復被毀交通路線。
(4)醫療衛生組:由區衛生健康局牽頭。主要負責組織制定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方案;緊急調集醫療衛生技術人員進入事故發生地,迅速開展醫療救治工作,重點做好重傷員的救護;負責事故發生區域的衛生防疫和監督工作;向受傷人員和受災群眾提供心理衛生咨詢和幫助。
(5)現場監測組:由宿城區生態環境局牽頭。主要負責協調監測機構對涉事區域進行現場監測與控制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擴散的建議,防止發生環境污染次生災害;負責協調搶險救援現場的環境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
(6)處置保障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管委會)牽頭。主要負責根據事故處置需求,及時籌措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的資金、交通、器材、藥品、食品、供電、供水、供氣等方面的后勤服務和資源保障。
(7)輿情新聞組:由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區委宣傳部牽頭。主要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新聞宣傳工作,對新聞媒體的采訪,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協調和指導。協助現場應急指揮部把握宣傳口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正面引導作用,掌握新聞輿論的主動權,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做好新聞媒體溝通協調和組織聯絡工作;向區指揮部和事件相關單位通報輿情進展,提出應對建議。
(8)善后處置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管委會)牽頭。主要負責依據法律政策做好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工作;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人員及受影響群眾,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負責遇難者及其家屬的善后處理;做好遇難、受災人員和受損企業的經濟補償等善后工作;做好災后恢復重建等工作。
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過程中,根據事故發展趨勢,抽調相關專家參與事故救援工作。
2.5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職責
負責建立本轄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轄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應急人員培訓工作,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的演練和評估;加強應急值守和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上報工作;做好本轄區內的生產安全風險防范和監測預警工作;負責指揮、組織、協調本轄區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負責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工作。
2.6 生產經營單位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責任制,按規定要求建設安全生產信息化管理平臺;采取預防和預警措施,健全應急機制,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與當地人民政府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配備應急資源,定期開展應急預案的演練和評估。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事故發生時,立即采取先期處置,并配合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調查工作。
3 預防、監測與預警
3.1 預防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落實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事故風險特點,建立本單位應急預案體系,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備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同時對生產經營場所和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等區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完善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認真分析安全風險大的行業領域和關鍵環節,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同時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3.2 監測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并向所在區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監管部門報告。
各區級應急管理部門以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為基礎,形成政府監督管理、企業申報信息、數據共建共享、部門分工監管的安全管理綜合信息平臺,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危險特性、隱患排查、事故和執法情況實現分類分級管理和“一張圖”展示,實現對生產安全事故風險的有效控制和應對。
3.3 預警
3.3.1 預警級別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劃分標準如下:
藍色等級:預計可能發生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擴大;
黃色等級:預計可能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橙色等級:預計可能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等級:預計可能發生特別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生產安全事故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信息進行評估,預測事故發生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級別。
3.3.2 預警信息發布
對經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和單位評估可預警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視評估結果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立即通過本級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發布預警信息。
發布一級、二級預警信息應當由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人或本級政府受委托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發;發布三、四級預警信息應當由本級政府受委托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發布預警信息,對老、幼、病、殘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醫院等特殊場所和通信、廣播、電視盲區、偏遠地區的人群,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播發預警信息。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相關單位接收到預警信息后,應當立即向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
預警信息內容包括:預警區域或場所、險情類別、預警類型、預警期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災情概要、有關預防預警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和發布機關等。
3.3.3 預警措施
預警信息發布后,受影響地區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專家隨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響范圍和級別;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詢電話,向社會公告采取的有關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加強預測事發區域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應急準備;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裝備、設備。準備應急設施和室內臨時避險場所,確??捎?;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安全運行;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3.3.4 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
預警信息實行動態管理。發布預警信息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更新預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關措施。
4 應急響應
宿城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圖見附件9.4。
4.1 信息報告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后,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并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第一時間逐級上報至上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
區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實處理并及時按有關規定向區人民政府報告。接到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應當及時向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區指揮部辦公室要與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信息通報、協調機制,及時整合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實現實時共享。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要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及時通報、協同聯動。
及時開展信息初報,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續報工作。信息初報或報警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詳細地點、事故涉及的物質種類及數量、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現場救援所需的專業人員和搶險設備、器材、交通路線,以及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等。信息續報的內容包括:人員傷亡、事故影響最新情況、事件重大變化情況、采取應對措施的效果、檢測評估最新情況、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生產安全事故可能影響到周邊區域或居民區時,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話、廣播、公示及新聞等方式及時向公眾發出警報或公告,確保公眾全面了解有關信息。我區生產經營單位在境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有人員傷亡的按有關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實施。生產安全事故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或外國公民,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4.2 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要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自救,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應急處置和救援,同時按規定立即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當事故影響可能超出本單位范圍,要及時將險情通報給周邊單位和人員。
事發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并服從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的決定,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基層應急隊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要迅速調集應急救援力量營救遇險人員,搜尋、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隔離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危害,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時將事態變化信息上報。
4.3 啟動響應
發生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以及超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急處置能力,或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行政區域,或跨區內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由區指揮部依據本預案啟動應急響應。
生產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級進行分級響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及一般事故分別對應一級、二級、三級、四級響應。
一、二、三級應急響應當分別由國家、省級和市相關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區指揮部按照上級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本區各方面應急資源,配合國家、省和市級相關指揮部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四級應急響應當由區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成立應急工作組;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通知相關成員單位到達事故現場,制訂應急救援方案,開展救援搶險、現場管控、交通管制和醫療救護等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報告,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或事故進一步擴大時,請求市指揮部協調支援;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按照區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全力開展應急救援。對跨地區、跨行業影響重大的緊急處置方案,由區指揮部確認并協調實施,必要時報上級相關部門進行協調和確認。
4.4 處置措施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類別和處置工作需要,現場應急指揮部可以采取一項或多項處置措施。
(1)制定方案
在充分考慮專家等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事故類型,研判現場信息,制定人員搜救、險情排除、危險源控制、基礎設施搶修等應急處置方案。
(2)搜救、疏散人員
根據事故類型,確定保護群眾安全的方案和措施;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組織開展人員搜救工作,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確定緊急狀態下疏散區域、疏散距離、疏散路線、疏散運輸工具、安全蔽護場所。
(3)搶險救援
組織開展事故處置、工程搶險、道路交通設施搶修和事故現場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險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4)現場管制
劃定警戒區域,在警戒區域邊界設置警示標志;將警戒區域內與事故應急處置無關的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對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嚴禁無關車輛進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證道路暢通;合理設置出入口,控制、記錄進入事故救援核心。
(5)醫療救護
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事發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據事故類型,動態監測疫情,并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必要時,向上級衛生健康部門請求派出有關專家和專業防治隊伍進行指導和支援。
(6)現場監測
開展事故現場及周邊可能受影響區域的氣象監測和環境監測,綜合分析監測數據,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
在事故處置過程中,及時關注輿情發展,根據需要協調開展事件的輿情引導工作。
4.5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主體。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發布,在區級新聞宣傳管理部門的指導下,事發地政府(管委會)負責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發布簡要權威信息、根據需要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信息發布工作。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區人民政府在市級新聞宣傳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第一時間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發布權威簡要信息、舉行新聞發布會,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信息發布內容。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人員傷亡(包括下落不明人員)和財產損失情況、救援進展情況、事故區域交通管制情況以及臨時交通措施;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和預警情況;事故責任單位基本情況;事故初步原因等。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客觀。
信息發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采訪,以及運用官方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手機短信等官方信息平臺等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6 應急結束
當事故現場得以控制,遇險人員得到解救,事故傷亡情況已核實清楚,環境監測符合有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F場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及專家評估和建議,報經區指揮部確認和批準后,宣布應急結束,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或逐級降低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在區指揮部的領導下,區相關部門負責指導協調,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事發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配合,應當根據遭受損失的情況,進行事故善后處置工作,對生產安全事故中的傷亡人員、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治和撫恤;對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備、設施、工具等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助和補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做好現場污染物清理、環境污染消除、疫病防治、災后重建等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保證社會安定。
5.2 保險
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保險受理和理賠工作。保險機構按照急事先辦的原則,優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理賠工作,確保及時撥付賠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為保險機構順利開展查勘定損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導和便利條件。
5.3 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應當對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作出評估結論。
5.4 總結評估
生產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指揮部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形成總結報告報送區指揮部。根據現場應急指揮部提供的總結報告,區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應急工作的意見,并抄送有關部門。相關部門和單位研究吸取應急救援的經驗與教訓,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有針對性的完善和補充。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與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以信息化指揮平臺,集信息采集、儲存、傳輸、處理為一體的應急指揮系統,逐步實現網絡化。建立全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系統、重大危險源信息和監控系統,保證應急預警、報警、警報、指揮等活動的信息交流快速、順暢、準確,做到信息資源共享。必要時,可緊急調用或征集其他部門和社會通訊設施,確保指揮信息暢通。
6.2 裝備物資保障
區指揮部辦公室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并與市和其它縣(區)建立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以便急需時能迅速調入救災物資。必要時,依法及時動員和征用社會物資。
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相關部門應當根據轄區內生產安全事故種類、風險和特點,建立健全救災裝備、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確保救災所需的裝備和物資的應急供應,加強對應急裝備和物資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類型及危害程度,配備必要的滅火、排水、通風以及危險物品處置等應急救援器材和物資,并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有效。
6.3 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健全交通運輸應急聯動機制,保障緊急情況下的綜合運輸能力。必要時,組織緊急動員和協調征用社會交通運輸工具。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行機制,保障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應急運輸安全暢通,根據應急處置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對生產安全事故現場及有關道路實行交通管制,應急車輛憑現場應急指揮部發放的應急標志優先通行。
6.4 應急隊伍保障
全區應急隊伍由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基層應急隊伍和社會應急隊伍等組成。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主力軍,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黨委政府應當加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為建設一支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作風過硬、本領高強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支持保障。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在應急管理部門的統籌指導下,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提高人員素質,加強裝備建設。
基層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勵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鄉、鎮和企事業單位整合各類應急資源,推進“專兼結合、一隊多能”的綜合性基層應急隊伍建設。
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的輔助力量。各地區、各部門要制訂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和共青團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和服務工作。
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掌握區域內所有應急救援隊伍資源信息情況,并督促檢查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準備情況。各級、各行業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負責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
6.5 醫療衛生保障
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提高醫療衛生機構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區衛生健康部門全面掌握衛生資源信息,尤其是??漆t療救護方面的資源信息,其中包括職業中毒治療醫院、燒傷專科醫院的列表,如數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療能力;搶救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解毒藥供應來源;統籌規劃與協調優化全區醫療衛生資源配置工作;組織醫療人員進行培訓,了解我區主要可能對人群造成傷害的類型及正確的消毒和治療方法。
6.6 財力保障
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顚S?。
6.7 應急避難所保障
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按要求在避難場所配置相關設施設備,設置規范的標志牌,并儲備必要的物資和制定應急預案。
6.8 技術支持保障
生產安全事故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危害特性和事故類型建立專家庫,對專家庫實施動態管理,并充分發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關機構應急專業技術的研發能力,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關機構等開展研究用于生產安全事故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編制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生產安全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市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的特點。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區域范圍內存在的典型物質制定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的工作手冊,實現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應對工作信息化和流程化。
7.2 預案審批與備案
區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經區政府審批,必要時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市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區政府辦公室轉發。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經其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后,應當報區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區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后,報區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依法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和社會公布。與毗鄰單位、所在地園區和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的審批程序由制定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7.3 預案演練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等區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法律法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執行。
7.4 預案評估與修訂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對本區域內風險隱患建立定期評估制度,根據評估結果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及時修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現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③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
⑥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預案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4)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意見。
7.5 宣傳與培訓
區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宣傳和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宣傳和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宣傳和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區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社區、企業要建立互動機制,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宣傳培訓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險源周邊的人群,要了解潛在的危險性質和對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7.6 責任與獎懲
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給予表揚或者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1)本預案由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編制,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2)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訂、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文件。
(3)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9 附件
9.1格式文本(式樣)
(1)應急信息接收、處理單(式樣)
表1 應急信息接收、處理單(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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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人 |
信息接受時間 |
報警人 |
處理結果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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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信息上報表(式樣)
表2 事故信息上報表(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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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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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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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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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的時間 |
年 月 日 |
事故發生的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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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經濟損失 |
(萬元) |
損失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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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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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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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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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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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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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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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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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經過:(說明事故原因、起因物、致害物、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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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 填表人: 單位電話: 上報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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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宿城區重點企業分布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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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宿城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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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宿城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圖

9.5 宿城區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牽頭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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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生產安全事故類型 |
牽頭部門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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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 |
區應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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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火災事故 |
區應急管理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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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道路交通事故 |
宿城公安分局 |
進行先期處置,協助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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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農機事故 |
區農業農村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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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上交通事故 |
宿城公安分局 |
進行先期處置,協助市公安局 |
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