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集體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組織集體活動(包含大課間、兩操、大型集會等)應安排專人負責統一指揮,保證集體活動紀律、確保師生安全。
2.集體活動的組織者要制定周密的實施方案和安全應急預案。
3.班主任在集體活動前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掌握學生的身體狀況,對患有心臟病等不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的學生要約談學生家長,并留有書面記錄,活動中教師要妥善安排好這些學生。
4.集體活動中班主任和跟班教師要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對沒有到位或造成學生安全事故的,由責任人承擔損失,并處扣2分。
5.學生在校內集體活動的要按學校指定區域進行,由班主任或學校指定的責任人負責監管,確保學生不隨意離開活動區域。如果因責任人沒有盡到責任導致學生安全事故的由當事人承擔損失,并扣2分。
6.學生到校外集體活動的必須由學校書面向教育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否則造成的損失由組織者承擔。
7.校外集體活動的路線、地點,事前應進行實地勘查。 活動來往的交通工具應向專業運輸部門租用并有租用安全協議,學生遵守乘車安全要求,行前要求營運部門對車輛進行檢修,并留有有關的書面記錄。否則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組織者承擔。
8.學校分管領導對集體活動要全程跟隨,全過程監控,確保活動中師生安全。否則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相關責任人承擔。
9.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校長室。
宿城區洋北中心小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