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路校區獎勵性績效工資實施方案
(2024年8月19日教代會通過)
一、指導思想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和《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要求,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充分調動廣大教師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激勵廣大教師愛崗敬業、扎實工作、開拓進取,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根據《宿城區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評價改革實施方案》,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此方案。
二、目標任務
把認真履行教育教學職責作為評價教師的基本要求,構建以師德為基礎、以業績為導向、重崗位、重貢獻的教師評價體系和績效激勵機制,引導教師潛心教書育人,形成良好工作氛圍,推進我校教育事業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
三、分配原則
1.整體性原則。評價面向包括學校領導在內的全體教職工,堅持真實、準確、全面。
2.客觀性原則。對教職工評價時堅持客觀、實事求是的態度,作出準確的評價。
3.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對教職工的評價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切實發揮改革評價的指向作用。
4.時代性原則。對教職工的評價既要符合當前教育改革的發展趨勢,又要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傳承性、可操作性。
5.導向性原則。通過評價活動促進教師成長,最大限度調動教職工工作積極性。
四、分配比例
在同級同類考核中,均按2:4:4比例確定一、二、三等獎三個檔次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按“四舍五入”方法取舍,就高不就低)。考核為“不合格”檔次的,取消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五、分配框架
獎勵性績效工資切塊分配:個人基礎性獎勵績效、教師人均獎勵工資、教輔后勤人均獎勵工資、班主任津貼、管理崗位津貼、超課時津貼、超班額津貼、骨干教師津貼、寫字指導補助、教育教學科研成果津貼、年級組常規管理值周補助(政策框架內納入課后服務)、滿勤獎等。
(一)教師人均獎勵性績效工資
1.各項考核結果按一、二、三等獎三個檔次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
2.教師的業績考核由教務處、教科室、體衛藝、年級組及相關學科組負責:語、數、英教師由年級組負責考核;音、體、美教師由體衛藝和學科組負責考核;科學、信息科技、德法等其他學科教師由教務處和相關學科組負責考核。考核的內容包括師德建設、教學常規、教學成績、出勤情況等
(二)教輔、后勤人均獎勵性績效工資
1.各項考核結果按一、二、三等獎三個檔次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2.教輔、后勤人員的業績考核由總務處負責。
(三)班主任津貼
1.班主任津貼按月分檔考核,按學期匯總,按學年度兌現。一、二、三等獎按照年級組班級總數的2:4:4操作。考核主要依據常規管理檢查評比。
2.班主任考核由校長室牽頭,大隊部負責,年級組配合。
3.考核結果作為評定“優秀班主任”“素質教育示范班”的主要依據。
(四)管理崗位津貼
根據《宿城區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評價改革實施方案》,結合學校傳統與校情,確定標準。
1.管理崗位津貼相應計算方法同班主任津貼。重復的以最高崗位為準考核,不再累加。普通教師兼職可重復疊加。
2.優秀年級組考核由少先隊負責,考核結果作為年級主任和年級常規管理組長考核依據
3.教研組考核由教務處負責,考核結果作為教研組長考核依據。
4.校級正職的績效由教育局考核;校區校長由校長牽頭考核,校區副職由校區校長牽頭考核,其它各項考核由學校考核領導小組牽頭,教職工代表參與,根據行政管理人員的工作實績評出相應檔次,報經校長室、校黨委審批后,按三個檔次發放津貼,對工作失職且造成不良影響的,學校將扣除其當月管理崗位津貼及獎勵性績效工資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骨干教師津貼
對于當屆的特級教師、名教師(名校長)、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對照相關考核辦法分一、二、三等獎進行考核。市級教學能手、區骨干教師、市級教壇新秀,根據學校相關規定按年進行考核。如果相關部門已經有相應獎勵,不重復發放,就高不就低。
六、考核辦法
學校成立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領導小組,成員由校級領導、中層教干和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教職工代表不低于三分之一)。各考核小組根據考核細則對全體職工進行考核,每學年確定一次考核結果。報經考核領導小組審核后進行公示,再發放。
七、相關說明
根據《宿城區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評價改革實施方案》精神,就績效工資考核作如下說明:
1.產假的教職工享受對應的人均獎勵工資;請事(病)假、常年病假的教職工,累加到1個月或10個月,不享受當月或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2.本年度退休老教師、交流老師等人員,根據時間進行界定工作量并按照規定發放相應的績效考核工資。
3.考核為“不合格”檔次的,根據情節輕重,適當扣除基礎性績效工資并考慮其轉崗或解聘。
(1)未能正常履行基本的教學職責,又不承擔校內其他工作或者不服從安排參與有關工作的;
(2)一學年請假累計超過3個月以上(婚假、產假和重大疾病等請假按相關文件執行)或曠工(或請假逾期不歸)連續10天以上的;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關于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師德師風建設的意見》等列舉行為受到處分的;
(4)出現職責范圍內學生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結果不得為“優秀”:
(1)不能嚴格遵守學校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
(2)對學校安排的工作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
(3)教育教學管理方式不當,引起學生家長不滿,造成不良影響的;
(4)師德師風低于10分的;
(5)課時量未達到學校平均課時量的。
5.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扣除班主任津貼、教干津貼后,全額用于發放教師獎勵性績效工資。
6.考核結果運用到教師管理和評價各個方面,包括績效考核、職稱評聘、崗位晉升、評優評先、干部選拔等。
7.本辦法將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完善,未涉及事宜參照上級相關文件精神執行。
本方案修改及最終解釋權歸校長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