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日前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作為建設“誠信江蘇”引領性、保障性制度,《條例》突出健全守法誠信褒獎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著力使不愿失信、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成為法律準繩和社會準則。
一是政務誠信擺首位。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每個人息息相關,是一項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長期以來,我省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創新性、制度性和規范性上做了大量工作,但如何促進各地各部門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健康有序發展,成為了信用條例重點考慮的點。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員嚴冬告訴記者,我省在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中,把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等重點領域建設有機結合,強化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誠信施政,增強決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把政務誠信放在首位,能很好地起到示范帶頭作用,對其他信用管理也有權威性和指導性,非常好。”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馬秋林表示,政務誠信建設具有示范表率作用,對政務誠信作出具體規定,能讓人們廣泛信服和認同,從而提高政務誠信水平。
不僅如此,我省還建立了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政務誠信監測治理和評價體系,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發生違法違約行為被依法追究責任的,相關信息還將被納入政務失信記錄。
二是失信懲戒難逃脫。
不少人曾遇到過辦了三五年的健身卡、充值了上萬元的消費卡沒使用幾次就已人去樓空;幾經周折購買了自己心儀的產品卻是偽劣的;還有一些企業家、明星偷稅漏稅……這些都是典型的失信行為,如何解決?
失信懲戒直接關系市場主體和個人切身利益。現如今,對于社會關注的這類失信主體、失信行為,條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信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商貿流通、金融、稅務、工程建設、交通運輸、電子商務、中介服務、校外培訓等領域的信用管理和服務。
據介紹,條例還明確失信懲戒必須嚴格按照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執行,且地方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確定的懲戒措施限定在這幾個范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限制享受相關便利;在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檢查;在財政性資金補助、創業扶持等政府優惠政策實施中,作出相應限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相應減分、降低信用等次;限制參與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與社會資金合作的建設項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證金比例;在評比表彰中,作出相應限制;取消財政資金資助、項目支持;撤銷相關榮譽;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其他失信懲戒措施等。
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有些部門和地方不同程度存在著失信懲戒措施不規范使用,甚至濫用的情況,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失信懲戒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對于大家的擔憂,條例專門規定失信懲戒要以法律、法規、國家規定和失信懲戒措施清單為依據,與失信情形相關聯,與失信行為的性質、領域、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并禁止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外增設失信懲戒措施或者加重懲戒,及對信用主體以外的第三人實施失信懲戒,此舉從源頭上有力預防了懲戒措施的亂用、濫用。
三是信用主體權益受保護。
買房買車、填個表格、掃下二維碼,這一系列操作后很可能個人信息就被販賣了,人們對社會生活中個人信息泄露問題頻發很苦惱也很無助。
信用主體的權益保護,理應貫穿于信息采集、歸集、披露和使用全過程。立法中,省人大常委會積極回應社會訴求,加強對信用主體權益的保護,明確規定在信息采集中不得有非法買賣、竊取信用信息,以欺詐、利誘、脅迫手段獲取信用信息;不得未經授權、強制授權或者一次性授權終身采集、使用自然人信用信息;不得虛構、篡改、違規刪除信用信息;不得非法提供、披露、使用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即使依法或者按照約定采集信用信息,也不能對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進行采集,更不能在未經本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采集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等相關信息。”嚴冬說,信用主體享有信用信息各情況的知情權并有權提出異議處理。
當前失信問題后果很嚴重,失信后上了“黑名單”信用難修復則更嚴重,許多組織和個人對此非常關心。一些企業、個人發生違章情況,一旦記錄在失信名單中后,由于信用修復非常難,時間也比較長,他們將失去很多機會,殺傷力很大。因此,如何及時快速修復失信至關重要。條例明確,信用主體主動履行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信用修復后,失信信息將停止公示、共享,或標注、屏蔽。同時規定,失信一經修復,相關單位要立即停止使用失信信息,并及時在平臺上撤銷失信信息,依法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