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蘇人社發﹝2022﹞151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于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內部審批流程有關事項的通知》(蘇人社辦函﹝2023﹞29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并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給予獎勵。
舉報人對舉報事項負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職責的,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舉報獎勵由查處舉報事項的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舉報事項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由負責查處的相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別就涉及本區域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機構具體承辦舉報獎勵工作。
第四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列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部門預算。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一)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違規審核、審批社會保險申報材料,違規辦理參保繳費、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待遇資格認證、提前退休,違規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偽造、變造社會保險業務或財務檔案、材料的;
(四)偽造或篡改社會保險業務系統、財務系統參數及社會保險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的;
(五)串通他人或社會組織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或為他人冒領、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提供便利的;
(六)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六條 舉報參保單位、個人或中介機構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的;
(二)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后,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五)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七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一)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康復費票據、輔助器具配置費票據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套取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的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技能提升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協助、配合他人以偽造材料、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補繳資格,違規申領、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四)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八條 舉報事項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納入獎勵范圍:
(一)無明確舉報對象或經查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舉報已受理或已辦結,原處理程序及結論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客觀事實的;
(三)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判決裁定或已進入上述程序的;
(四)舉報事項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已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紀檢監察、審計、公安部門掌握的;
(五)不屬于本細則規定舉報獎勵事項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舉報行為。
第九條 獎勵對象原則上應為實名舉報者。匿名舉報并希望獲得獎勵的,應主動提供能夠辨認其真實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未提供的視為主動放棄獎勵。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線索后,應當根據職責范圍確定舉報查處主體:
(一)屬于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范圍的,由本級負責查處;
(二)屬于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范圍的,原則上轉交下級查處,涉及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線索的,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直接查處;
(三)屬于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范圍且涉及其他地區的,應會同相關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同查處。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的舉報線索涉及財政部門職責范圍的,應會同財政部門共同查處。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舉報事項查證情況,對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的一致性進行認定,作為獎勵依據。
第十三條 舉報人和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舉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報事項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獎勵范圍;
(三)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并結案。
第十四條 同一事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先后順序,獎勵第一舉報人;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一個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第十五條 舉報事項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證屬實,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按照基金損失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資金按照分段累計的辦法計算:查證屬實造成基金損失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部分獎勵1.5%,100萬元至500萬元(含)的部分獎勵1%,500萬元以上的部分獎勵0.5%。
舉報事項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證屬實,對舉報人給予獎勵,舉報獎勵金額最低200元(不足200元的補足200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經查證屬實但未造成基金損失的,獎勵200元。
第十六條 查處舉報事項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舉報事項辦結后10個工作日與舉報人聯系,并以適當方式向舉報人送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舉報人應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自然人持居民身份證,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持營業執照或其他證明其主體資格的證件)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登記信息,領取獎金。舉報人不能親自辦理獎金領取登記手續的,可由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持舉報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舉報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獎金領取登記手續。
舉報獎勵資金通過舉報人的銀行賬戶(自然人提供社會保障卡號或者其本人的其他銀行卡號,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提供其在銀行開立的單位結算賬戶)發放。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領取獎金登記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獎金。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獎勵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故意泄露線索套取獎勵的;
(三)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導致舉報人利益受到損害,或幫助舉報對象轉移、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獎勵資金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條 社保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內部審批流程包括:
(一)材料提交。對符合《實施細則》獎勵規定的舉報事項,由負責查處的部門或單位在事項辦結后3個工作日內,填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審批表》,與舉報事項結案材料一并提交基金監督機構辦理獎勵審批手續。同一舉報事項由多個部門或單位共同查處的,應當由牽頭部門或單位負責提供相關材料。
(二)審核審批。基金監督機構應當在收到《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審批表》及舉報事項結案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按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事項測算具體獎勵金額,報請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審批后通知舉報人,并以適當方式向舉報人送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同時,通知財務部門提前做好獎勵資金準備工作。
(三)領取登記。對在規定時限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前來辦理獎勵領取手續的舉報人或其代理人,基金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指導其填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金領取信息登記表》并現場核對相關信息,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無誤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金領取信息登記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審批表》交由財務部門辦理獎勵金發放手續。
(四)獎勵發放。財務部門自接到基金監督機構提交的相關材料后,原則上應于5個工作日內將獎勵資金發放至舉報人社會保障卡或其本人的其他銀行賬(卡)號。
(五)建賬歸檔。基金監督機構應當單獨建立獎勵臺賬,留存相關材料并歸檔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本細則進一步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內部管理制度,細化舉報獎勵的審核流程、發放流程,建立獎勵臺賬,加強舉報獎勵資金發放管理和舉報獎勵資料歸檔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宿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宿遷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審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