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城區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第三批)和取消第二批清單中部分證明事項的通知 | ||
| 索引號 | 321302000/2024-00436 | 分類 | 區政府辦公室文件 ??其他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
| 文號 | 宿區政辦發〔2024〕4號 | 關鍵詞 | |
| 文件下載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城區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第三批)和取消第二批清單中部分證明事項的通知.doc | ||
| 時效 | |||
宿區政辦發〔2024〕4號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城區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第三批)和取消第二批清單中部分證明事項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區各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為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根據《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宿區政辦發〔2021〕13號)要求,現將《區級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第三批)和第二批清單中取消的證明事項》予以公布,請認真抓好落實。
附件:1.區級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第三批)
2.第二批清單中取消的證明事項
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宿城區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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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證明名稱 |
事項名稱 |
區級主管 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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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孤兒證明 |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資助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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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一學段獲得國家教育資助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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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該學段就讀期間已經學校認定并獲得國家教育資助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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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擔任公職律師滿三年證明 |
專職律師執業許可 |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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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最后一次公職律師年度考核被評定為稱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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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與原執業機構辦結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證明 |
專職(兼職)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許可 |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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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在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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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在受到投訴正在調查期間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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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無固定生活來源證明 |
申請法律援助 |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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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社會救助、司法救助或者優撫對象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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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請支付勞動報酬的進城務工人員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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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請求工傷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進城務工人員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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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實施方案公示情況報告 |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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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勞務派遣單位書面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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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孤兒證明 |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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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孤寡老人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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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社會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證件 |
失業保險金申領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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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經營場所證明 |
林草種子(普通)生產 經營許可證核發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宿城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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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生產用地權屬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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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生產用地的用途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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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房屋使用證明 |
獸藥(不含生物制品) 經營許可證核發(新辦) |
農業農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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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菌種檢驗人員資格證明 |
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 許可證核發 |
農業農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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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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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儀器設備和設施產權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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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菌種生產經營場所產權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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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品種權人(品種選育人)授權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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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駕駛員健康證明 |
生鮮乳準運證明核發 |
農業農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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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押運員健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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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轉移登記) |
農業農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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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變更) |
農業農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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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注冊) |
農業農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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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漁業船員培訓證明 |
漁業船舶船員證書核發 |
農業農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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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船舶所有人戶籍證明 |
漁業捕撈許可審批 |
農業農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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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捕撈漁船的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 |
漁業船舶登記(注銷) |
農業農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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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捕撈輔助船的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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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
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
農業農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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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許可 |
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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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承諾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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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許可 |
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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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聘用證明 |
醫師執業注冊 (首次、重新注冊) |
衛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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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聘用證明 |
醫師執業變更注冊 |
衛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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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新證) |
衛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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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證明(已關聯電子證照的情形)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首次、延期、重新申請) |
應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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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儲存設施產權證明或者租賃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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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變更注冊地址的證明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 |
應急管理局 |
附件2
第二批清單中取消的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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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證明名稱 |
事項名稱 |
區級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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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
民辦中小學設立、變更中止審批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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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立、 變更、中止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