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0部門關于勞務品牌建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66號)和省人社廳等21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勞務品牌建設的實施意見》(蘇人社發〔2022〕40號)相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務品牌是指具有鮮明地域標記、過硬技能特點和良好用戶口碑的勞務標識,具有顯著行業特征、一定從業規模,并享有較高的知名度、信譽度和競爭力,帶動就業能力強。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三條 本市區域內,在培育建設主體(包括地方政府、相關部門、龍頭企業、行業協會、商會、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等)的引導、培育和管理下,符合市級勞務品牌認定標準,具有較強影響力的勞務品牌可申報認定為市級勞務品牌。
第四條 市級勞務品牌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建立機制。地方在產業發展、帶動就業、創業扶持、技能培訓、文化建設等方面有具體部署安排;行業企業對單個勞務品牌的培育發展有中長期規劃,有明確的發展方向和工作重點。
(二)品牌命名。具有獨立品牌名稱或商標等區別性標識,勞務特征鮮明;具有成型的產品或服務,能反映地域文化及行業特色。
(三)市場認可。有較高的知名度、公信度和競爭力,在人力資源市場上占有一定份額;建立行業內勞務品牌信用承諾制,對從業人員有規范的管理制度,客戶滿意度較高。
(四)產業發展。建有一批行業龍頭企業,在市內同行業處于領先優勢地位。
(五)吸納就業。具備較大的從業規模,對促進當地經濟和提高從業人員收入作出貢獻;建立勞務跟蹤服務體系,為從業人員提供“初始培訓—推薦就業—在崗培訓—權益維護”一條龍服務。
(六)技能提升。建立培訓制度,制定從業人員專項培訓計劃,將符合條件的職業技能培訓項目按規定納入補貼性培訓范圍。
第五條 市級勞務品牌根據勞務類型應具備以下分類條件:
(一)中高端技能類勞務品牌
1.從業人員不少于3000人。
2.從業人員工資收入高出該行業平均工資10%以上。
3.從業人員中技能勞動者占比在50%以上。
4.產品市場占有率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5.圍繞重點產業鏈建設一批規上企業,培育“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二)高品質服務類勞務品牌
1.從業人員不少于6000人。
2.開發專門職業培訓項目,推行從業人員持證上崗。
3.區域內建有線下規范化零工市場和線上靈活就業服務專區。
4.建立完善的服務標準和售后服務體系。
5.客戶滿意度達95%以上。
(三)文化旅游類勞務品牌
1.從業人員不少于2000人。
2.培養一批鄉村能工巧匠和特色鄉土人才。
3.文化旅游產品獲得國家或省級認定。
4.定期舉辦文化旅游宣傳推廣和體驗活動。
5.建有鄉土人才大師工作室和傳承示范基地、非遺工坊、傳統工藝工作站等文化品牌載體。
(四)民生保障類勞務品牌
1.從業人員不少于30000人。
2.從業人員中農民工占比不低于70%,其中外省脫貧人口、本省低收入人口等城鄉各類就業困難群體不低于10%。
3.從業人員年勞務總收入不少于15億元。
4.為從業人員開展專項職業能力和項目制培訓。
5.建有就業幫扶車間、人社鄉村振興基地和示范農民合作社等。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 發布公告。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官方網站方式發布勞務品牌認定評審公告。
第七條 推薦申報。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按照屬地原則,由所在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推薦申報,或者由申報主體直接向市級主管部門申報。
第八條 初步篩選。由市人社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材料不符合要求、一票否決制項目未通過的不得進入下一環節。
第九條 集中評審。根據勞務品牌認定標準,采取“資料評審+實地核查”的方式對申報勞務品牌進行評審,重點對申報勞務品牌的地域特色、示范引領、促進就業、技能培訓、經濟社會效益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分類別擇優確定最終認定名單。
第十條 社會公示。通過市人社局官方網站對擬認定的勞務品牌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認定授牌。勞務品牌認定結果向社會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 將勞務品牌培育建設情況作為全市就業創業評優評先的重要考量因素,在資金分配、政策支持等方面給予傾斜。
第十三條 優先推薦已認定的市級勞務品牌申報國家級、省級勞務品牌,優先推薦參加國家級、省級勞務品牌展示交流活動。
第五章 跟蹤管理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宿遷市級勞務品牌納入市級重點項目資源庫實行動態管理,對入庫品牌項目進行重點培育并跟蹤指導,形成能進能出、開放靈活的勞務品牌認定機制。
第十五條 宿遷市級勞務品牌培育主體實行屬地管理。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領導,負責做好對勞務品牌培育基地的工作指導、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于品牌帶動力弱化、影響力下降、提升力不足的勞務品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銷 “宿遷市級勞務品牌”稱號。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宿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