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下列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一)門衛、值班、巡查制度;
(二)治安保衛重要部位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三)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網絡安全管理制度;
(四)治安防范教育培訓制度;
(五)治安防范設施的維護管理制度;
(六)治安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七)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發事件的報告制度;
(八)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九)其他有關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