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單位建設治安保衛隊伍,制定、完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二)監督、檢查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發現單位有違反內部治安保衛法規行為的,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發事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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