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標準:《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第九條、第三十八、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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