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執法依據 | 實施主體 | 承辦機構 | 執法范圍 | 檢查內容 | 檢查標準 | 檢查方式 | 備注 |
| 1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及其負責人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計規則、政令情況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 (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三)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四)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 (五)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六)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舉報統計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公布舉報統計違法行為的方式和途徑,依法受理、核實、處理舉報,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三條 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涉外統計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有權采取統計法第三十五條(2024年新修改統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措施。 【部門規章】《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28號) 第十四條 統計執法監督檢查事項包括: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及其負責人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計規則、政令情況;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和問責制情況; (三)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情況; (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遵守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統計調查制度情況; (五)依法開展涉外統計調查和民間統計調查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統計條例》 第二十九條 政府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以及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以業務活動或者生產經營中形成的原始記錄和憑證為依據,記錄統計臺賬、編制統計調查表,并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原始記錄、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等統計資料應當留存歸檔。 |
宿城區統計局 | 法治科 |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等統計調查對象 | 統計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 | 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統計調查制度等 | “雙隨機”抽查、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實地核查等 | |
| 2 | 統計調查對象遵守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統計調查制度情況 | ||||||||
| 3 | 依法開展涉外統計調查和民間統計調查情況 | ||||||||
| 4 |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