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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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主體(單位名稱):宿遷市宿城區應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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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主體類別 |
行政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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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孫振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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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及郵政編碼 |
宿遷市微山湖路1號眾安大廈1503室 22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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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投訴電話 |
0527-82960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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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行政檢查的主要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條第一款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鐵路、水利、電力、地震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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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監督機構及聯系方式 |
法規科 8097005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