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企行政檢查事項計劃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執法依據 | 實施主體 | 承辦機構 | 執法范圍 | 檢查內容 | 檢查標準 | 檢查方式 | 關聯部門 | 實施層級 | 檢查頻次 |
| 1 | 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法規行為專項整治 | 《關于開展2023年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蘇財購〔2023〕151號) | 區財政局 | 政府采購中心 | 宿城區 | 政府采購領域違法違規突出問題,包括采購人設置差別歧視條款、代理機構亂收費、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供應商圍標串標等“四類”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專項整治 | 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四類”問題進行分類梳理,對于采購人設置差別歧視條款、代理機構亂收費、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問題,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立案;對于供應商圍標串標問題,財政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的違法犯罪線索進行延伸檢查,核實情況,依職權對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罰。 | 書面+實地 | 無 | 區 | 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實施行政檢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顯超過合理頻次。 |
| 2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關于印發2025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跨部門聯合監管計劃(省級制定)的通知》 | 區財政局 | 政府采購中心 | 宿城區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法規執行情況、采購活動執行情況等的行政檢查 | 檢查中發現代理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處罰。同時,延伸檢查中發現采購人、評審專家、供應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處理處罰。 | 書面+實地 | 無 | 區 | 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實施行政檢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顯超過合理頻次。 |
| 3 | 對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執業的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19年財政部令第98號)相關規定 | 區財政局 | 政府采購中心 | 宿城區 | 市區代理記賬機構執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相關情況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19年財政部令第98號)相關規定 | 隨機抽查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區 | 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實施行政檢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顯超過合理頻次。 |
| 4 | 對國有金融企業資產財務管理情況的行政檢查 | 《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文件 | 區財政局 | 經貿科 | 宿城區 | 市本級國有金融企業資產財務管理情況 | 《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文件 | 現場檢查 | 無 | 區 | 一年檢查1家1次;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實施行政檢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顯超過合理頻次。 |
| 5 |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等主體會計信息質量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 區財政局 | 財政監督與績效管理中心 | 宿城區 |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無 | 區 | 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實施行政檢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顯超過合理頻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