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道農村工作辦公室:
根據省農、財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 器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蘇農機〔2025〕1號)的文件精神, 并結合我區實際,對2021-2023年購置并符合補貼申請辦理 要求的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補貼辦理工作,提出以下幾點 要求:
1.2021-2023年購置并符合補貼申請辦理要求的植保無 人駕駛航空器,補貼辦理參照省農、財兩廳《關于繼續實施 引導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蘇農 機〔2021〕28號)文件和區農業農村局2022年5月12日印 發的《關于繼續做好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規范應用試點工作 的通知》相關要求執行。
2. 鑒于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易損、易耗、換代快等特 殊性和2021-2023年時段購置的機具存在購置時間長、使用 度高、外觀變化大、售后維修頻次多、購機者保存的申補資 料易丟失等復雜情況,此類型機具當前已錯過補貼辦理的最 佳審核時段,為貫徹落實好蘇農機〔2025〕1號文件精神,辦理機具補貼業務過程中,除了參照蘇農機〔2021〕28號文 件補貼申請條件審核外,機具核驗過程中,要能見到申補機 具的主體和機具銘牌且銘牌無異常,銘牌能清晰辨別出該機 具的整機出廠編號(機身編碼)、飛控編碼、生產日期等信 息。因維修導致機具飛控編碼改變的,需提供該機具維修記 錄或由售后維修單位出具維修證明。
3. 上級財政下達我區40萬元的專項補貼資金指標(蘇 財農〔2025〕32號、蘇農計〔2025〕15號),按照錄入“江 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2021-2026)” (以下簡稱“補貼系統”)并已通過鎮、街審核的先后順序確 定補貼對象,先通過審核的先補,直到指標用完為止。
4.2021-2023購置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申補信息錄入 補貼系統時間已報省廳,定于2025年7月1日12時開放, 申補信息錄入后7天內,未到所在鎮、街進行辦理補貼手續 的視作自動放棄。
宿城區農業農村局
2025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