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執(zhí)行《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guī)定》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蔡集鎮(zhèn)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蔡集鎮(zhèn)領導班子及各局、辦負責人、蔡集鎮(zhèn)統計機構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以及蔡集鎮(zhèn)各企業(yè)配備的專兼職統計人員。
第三條 全面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堅持標本兼治、防懲并舉、注重預防,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貫穿于統計工作全過程,強化統計普法宣傳教育,推進統計信用建設,嚴懲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嚴肅追究統計機構負責人和統計人員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人責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氛圍,不斷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第四條 健全蔡集鎮(zhèn)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承擔工作職責誰負責工作質量的原則,形成統計工作各業(yè)務流程環(huán)節(jié)的工作內容和質量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質量管理和全員責任體系。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五條 領導班子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負全面領導責任,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認真落實上級統計機構關于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安排,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實際,研究制定統計法治建設工作規(guī)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明確班子成員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中的責任,始終把依法統計依法治統貫穿統計工作各個方面和各個環(huán)節(jié),始終把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作為政治任務落到實處。
(二)把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列為班子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領導班子會議,聽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討論、確定統計法治建設的重大事項,督導檢查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落實。確保本單位嚴格執(zhí)行統計法律法規(guī),確保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統計調查。
(三)嚴肅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實行“零容忍”。嚴格落實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制度,全面配合統計執(zhí)法檢查“雙隨機”,支持執(zhí)法人員依法查處統計違紀違法案件,嚴肅追究統計人員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黨紀政紀責任。
(四)加強宣傳教育,抓好領導干部、統計人員、調查對象的統計法治宣傳教育,增強領導干部統計法律意識,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建立統計機構全員普法機制。
第六條 班子成員中分管統計工作領導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第一責任,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據蔡集鎮(zhèn)工作總體部署,研究布置具體任務,定期向領導班子匯報工作開展情況特別是查處的統計違紀違法案件情況。指導督促制定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具體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機制。
(二)組織擬定統計法治宣傳教育計劃,指導開展統計法治宣傳教育,確保全蔡集鎮(zhèn)范圍內統計人員了解熟悉統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內容,促進黨政領導干部學習統計法遵守統計法,推動對統計調查對象和社會公眾的普法宣傳。
(三)組織落實統計執(zhí)法檢查事項,依法配合開展執(zhí)法檢查,發(fā)現蔡集鎮(zhèn)統計違紀違法線索要及時提交上級統計執(zhí)法部門。
(四)遵守執(zhí)行統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組織對統計法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推動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和問責制。
第七條 蔡集鎮(zhèn)統計機構負責人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主體責任,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主持制定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計劃和措施,及時傳達學習上級關于統計法治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安排部署依法統計依法治統年度工作和重點任務。
(二)主持研究健全統計法治建設制度,推動建立責任體系,明確領導責任、具體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努力形成從上到下、自始至終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機制。
(三)定期匯報依法統計依法治統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統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做好對上級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保障重點工作任務順利完成。
(四)堅決保持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零容忍”。積極支持配合上級統計部門直接查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
第八條 蔡集鎮(zhèn)統計人員根據所承擔的統計調查業(yè)務,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負直接責任,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遵守執(zhí)行統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貫徹執(zhí)行統計法治建設的各項部署,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具體任務和措施,切實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
(二)嚴格執(zhí)行統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開展對統計調查對象的法治宣傳,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內容納入專業(yè)培訓。
(三)嚴格依照統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統計調查制度開展統計調查,組織對數據質量進行核查,始終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貫穿于統計調查工作全過程。
(四)及時將統計調查和質量核查中發(fā)現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線索梳理匯總報告蔡集鎮(zhèn)分管領導并上報上級統計主管部門開展執(zhí)法。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九條 要把統計部門負責人和統計人員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執(zhí)行情況列為年度述職述廉和黨員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作為對統計機構負責人、統計工作人員的總體評價、業(yè)績評定、獎勵懲處和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統計機構分管領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推進依法統計依法治統不力,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應當予以通報:
(一)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區(qū)委、區(qū)政府關于依法統計的各項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貫徹落實,上級統計機構關于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實到位。
(二)未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統計機構工作人員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責任范圍,未建立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和問責制,未建立定期聽取統計法治建設工作匯報和定期研究、部署統計法治建設工作會議制度。
(三)未建立統計違紀違法行為舉報工作制度,未形成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的有效機制,未嚴格落實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制度,未建立執(zhí)行統計執(zhí)法“雙隨機”抽查制度和統計信用制度。
(四)對本單位發(fā)現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對統計數據造假行為查處不力,對責任人責任追究不到位。
(五)上級統計機構轉交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未及時如實核查,交辦案件未依紀依法進行處理,不支持配合上級統計機構直接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不支持統計執(zhí)法監(jiān)督機構和執(zhí)法人員依法查處統計違紀違法案件。
(六)本部門發(fā)生大面積或者連續(xù)發(fā)生統計數據造假問題,明知統計數據不實而不組織進行調查核實,未組織落實領導干部違規(guī)干預統計工作記錄制度。
(七)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授意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人員在統計上弄虛作假。
(八)對依法履行職責的統計執(zhí)法人員、紀檢監(jiān)察人員等打擊報復。
(九)其他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情形。
第十一條 統計機構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應當予以通報。
(一)明知統計數據不實而不進行調查核實。
(二)未落實領導干部違規(guī)干預統計工作記錄制度。
(三)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
(四)授意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人員在統計上弄虛作假。
(五)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
(六)其他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蔡集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解釋,自2024年4月23日起施行。